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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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锦州市馨乐养老院。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尊老、爱老,并以老年人的健康长寿为服务理念。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锦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锦州市民政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北路五段5-545-553-875-58。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丁秀伟;开办资金:十万元。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养老 ;(二) 康复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

2、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

3、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锦州市馨乐养老院。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尊老、爱老,并以老年人的健康长寿为服务理念。第四条

4、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锦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锦州市民政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北路五段5-545-553-875-58。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丁秀伟;开办资金:十万元。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养老 ;(二) 康复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5、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锦州市馨乐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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