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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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款责任追究制度营销责任追究制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销售是企业产品价值实现的最终环节,为加快货款资金的回收,防止应收账款形成呆.坏账给企业造成损失,参照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第二条 实施销售货款责任追究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谁销售.谁收款”的原则。(二)预防.处理与处罚相结合,重点突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销售工作的管理,建立建全销售业务.合同管理.产品发货.财务结算等各个环节的货款监督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销售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制度。各部门,特别是各分子公司应按职责范围抓好销售人员的教育和组织管理,不断提

2、高其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保证货款回收责任落实到人。第四条 销售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在不断提高销售量的同时,重视抓好回款,减少欠款。第五条 销售财务.销售内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和销售部门的规定及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第六条 销售部门根据销售人员的业绩.工作责任心等综合考核销售人员,把货款回收作为销售考核的主要指标。第二章货款责任第一节合同签订第七条 销售人员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另散合同,报部门主管领到批准.采取款到付货。销售人员与新用户单位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代理协议前,必须将该单位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考察清楚,书面报告所属销售经理审核;销售经理必须对该用户单位进行考察,用户资金状况良好且信誉

3、度较高时,报主管领导审核,必要时由销售部门主管领导进行考察,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第八条 销售人员与已有业务关系的用户单位签订销售协议前,必须将该单位上年的经营状况.回款和欠款情况等书面报告报所属销售经理和销售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符合规定的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第九条 凡未认真考察用户单位资信和经营状况,盲目签订协议造成产品被骗货款无法收回的,销售人员.所属销售经理.销售部门主管领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第条 销售人员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争取在纠纷处理方式条款中写明在“西安协商.调解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否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

4、任。第一条 销售人员销售的产品,每笔业务必须和用户单位签订销售合同,用户单位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二条 销售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销售协议.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科学分类保管工作,并指导.要求销售人员完善合同的有关附件,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毁损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 法规室应当按合同管理的规定,每季对销售部门签订合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成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处理和完善。第二节发 货第四条 销售部门应当根据产品销售.回款任务,每月底制定出次月各销售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回款和清理欠款指导计划,各销售销售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五条 销售部门各

5、主管业务经理必须对销售人员签订的合同,特别是用户单位的欠款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经财务销售核实许可后,方可批准发货,中间商须先付款后发货。第六条 成品库及各分子公司对于开具的发货出库单,必须同时有销售部门主管业务经理签字和财务部签字盖章后,方能发货。特殊情况,必须有销售人员填写的发货审批单并经销售主管领导签字和财务销售签字审核盖章。白条不得出库。第七条 销售部门及分子公司对发往用户单位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发货回执制度,回执由销售人员协助货运人员收取,货运部门派专人保管,并在发货记录上逐一登记。经民航.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凭证也应由承运责任人和财务部门实行保管,以备后查。第八条 开具给用户单位的增

6、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实现发票回执管理。销售人员必须要求用户单位在收到发票的回执上签字和盖章,并及时交销售部门内勤保管以备后查。第九条 销售人员对用户单位欠款超过规定仍要求发货或未经审批私自要求内勤人员开票发货,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该销售人员和内勤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第二条 销售人员应按规定的区域销售,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销售和私下串货.调货,串货.调货造成损失的,该销售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三节回款.欠款第二一条 销售人员对销售产品承担货款收回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回款规定收款。财务销售.销售内勤按规定严格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二条 销售部门对销

7、售人员的货款责任实行风险金制度。每月从其回款提成中提取20%作为风险抵押金,年底根据回款.欠款情况决定具体返还事宜。第二三条 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企业规定及时收回货款。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在规定时间后一个月内收回货款的扣减该笔货款应得提成10%;后二个月内收回货款的扣减该笔货款应得提成20%,以此类推。第二四条 用户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未回款的,停止发货并由销售人员负责在三个月内清理;超过三个月未清货款的,及时按程序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起诉处理。第二五条 用户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回款超过三个月以上又要求业务往来的,必须先追回全部欠款,经过考察报总经理批准再做业务。违反上述规

8、定与对方做业务致使欠款增加造成经济损失的,销售人员和签字审批人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六条 用户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销售人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隐匿不报延误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加重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以渎职罪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七条 用户单位不及时回款,销售人员有责任积极交涉,要求对方出具欠款证明或还款计划,并主动查询对方单位的财产状况,以便在采取法律手段追索货款时使用。第二八条 用户单位无资金.回款而用实物抵款或通过法律诉讼追回货款的,不作为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销售回款提成依据。实物抵货款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研究批准。第二九条 销售

9、人员从用户直接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银行承对汇票等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超过规定时限未交的,一经查实,视情节按挪用公款处理。第三条 对于用户单位因质量等退货,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处理,经办人员必须核实清楚,严格按程序经批准后及时调整用户欠款。第四节财务销售和销售内勤第三一条 财务销售.销售内勤和销售人员都要以用户单位为单元,建立三级流水明细账,并做到账务清楚统一。第三二条 财务销售.销售内勤应对各业务部门及用户单位的发货.回款.欠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各业务部门做好衔接和协调,以利于销售工作。第三三条 财务部门.销售人员必须每半年和用户单位对账一次,对账清单要注明发货.回款.欠款数

10、额.对账时间,并由对方单位盖章认可,对账单交主管账务内勤保管,以备查存。第三四条 销售人员工作变动,由销售部门负责接交手续和监交工作。第三五条 原则上一个月内必须交接完手续。手续交接时间超过二个月还手续不清楚,结果不准确的,限期清理清查。在此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最后视交接情况处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三六条 接手续的销售人员必须对账务清楚的货款回收负责,清理不回的也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七条 财务销售应当每月将用户单位的欠款情况统计抄送有关部门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对其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转法规室跟踪处理。第三八条 坏帐核消管理。企业本部在清理核实 坏帐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

11、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帐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帐损失处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第三章处理处罚第三九条 销售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由于未掌握好用户单位资信和经营变动情况,对可能导致关闭.破产的商业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报告,造成货款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主管领导对销售人员的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货款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销售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或严重不负责.工作失职.渎职延误追款时机使货款无法追回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部必须按规定立案.调查.追究其经济责任及行政责任;情节

12、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一条 销售人员与不法商业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骗取公司产品,致使货款无法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该销售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四二条 财务销售.销售内勤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如产品销售.应收货款.记账错误.审核检查不严.违规操作)导致货款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四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货款损失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货款损失不足1万元,情节较轻的,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二)货款损失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四)货款损失10万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

13、开除处分。(五)给予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根据损失数额的大小,责令当事人赔偿,最少不低于5%的经济损失。(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四条 销售人员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按照国家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同时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相应处分。第四五条 销售人员经手办理给用户单位的销售下浮与用户单位所实收不一致,属销售人员截留私分.侵吞的,按贪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六条 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货款案件的过程中,责任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给予积极配合。对于隐瞒事实真相,阻挠破坏案件调查的,予以加重处分。第四章附 则第四七条 本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销售业务活动。第四八条 集团办公室组织,资金部和纪检监察部参加每半年度对货款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及纪委书记。第四九条 本追究制经 年 月 日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批准。第五条 本追究制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第五一条 本追究制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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