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63551459 上传时间:2024-01-0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师资格办事指南-普教(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BSZN0122013/00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普教系列)23-6-30发布 01401-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普教系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事项代码:124子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普教系列)子项代码:12-02分项名称:新办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

2、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年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

3、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4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0121号)。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23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0016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认定机构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权限包括对全市申请幼

4、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具体事务,负责对申请全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审查材料、测试和认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具体责任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承担。 各区县教育局权限包括对户籍或任教学校在本区县的申请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各区县教育局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办理具体事务,具体为:宝山区教育局、长宁区教育局、崇明县教育局、奉贤区教育局、虹口区教育局、静安区教育局、闵行区教育局、杨浦区教育局、徐汇区教育局、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5、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浦东新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松江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所在区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组织申请报名、审查材料和认定,具体责任由各区县教育局承担。 (二)审批内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三)法律效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四)审批对象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审批条件(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1。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中华人民共

6、和国公民。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具备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4。应当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笔

7、试、面试均合格考生提供的相应学段和学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二)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8、取得教师资格。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信息必须与现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新办(首次)1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原件纸质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9、1纸质4纸打印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纸质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4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5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人才居住证及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原件与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提供此材料注:新办申请人采用网上预审方式,所有材料均还需现场审核。(三)申请文书名称教师资格

10、认定申请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网上申请期限为每年月1日-0日,9月1日10日。(二)现场受理期限现场受理期限为网上申请期限截止后一周内(以具体通知为准),现场受理需提供与网上申请信息相一致的相应纸质材料。 (三)办理期限新办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体检时间不计算在内)。1.现场审核材料:办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待备齐无误后予以受理。 2。体检: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机构网上通知申请人参加体检,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将全部审查结果上报至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审核和决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

11、办理机构提交的审查结果起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送达:作出核准决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 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教师资格证,证件无有效期限制.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

12、容的真实性负责.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新办采用网上申请、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人首先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经预审符合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点(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各区县教育局或其委托的办理机构)现场确认、当场受理。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师资格受理部).初级中学及以下学段教师资格亦可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接收。网上申请填报网址:。窗口接收地址:长宁区延安西路00号1楼大厅。(二)接收时间每年春季3月1日10日、秋季9月日-10日网上申请期限截止后一周内(以具体通知为准),8:36:00(包括双休日).十三、咨询途径

13、(一)窗口咨询长宁区延安西路00号30室。(二)电话咨询(021)62523036。(三)网上咨询上海教育人才网:.上海教育网:.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办: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号321室,邮政编码:2003。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长宁区延安西路00号35室邮政编码:200052。(二)电话投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办:,.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62224。(三)网上投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tt:/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十五、办理方式(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

14、务中心成立工作审核小组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合格的,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示其参加指定医院体检,经过体检合格后,将结果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审核后作出是否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决定,并将教师资格证书或不予认定的通知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审核和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新办的申请办理。十六、决定公开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教育人才网站()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也可委托办理快递业务。附录1教师资格认定(普教系列)办事流程图申请人规定时间网上申请,现场提交材料,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上网下载并打印体格检查表,在检查时间截止前,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 取得国家普通话证书,应达到二级乙等(80)或二级甲等(87)及以上标准。普通话测试可与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同期进行,也可提前准备(普通话测试中心电话:)查询领证事宜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规定时间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参加国家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