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精选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3548900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案例精选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商法案例精选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商法案例精选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商法案例精选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商法案例精选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法案例精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案例精选(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 1.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 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 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 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 B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 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2、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 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 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 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 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 应当指的是自然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4、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 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 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 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3. 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 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 份额,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

5、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 并参与诉讼, 成为诉讼当事人。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 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 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 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时具

6、备,缺一不可。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 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 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 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 该合伙企业不具 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2. 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案例2.案情华发公司是由张某、赵某、陈某3人各出资6万

7、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 中有:利润分配和亏损方法的分担为:张某分配或分担3/5,赵某、陈某各自分配或分担1/5;发生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张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摩托配 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3年。问题张某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赵某、陈某在该合伙企业的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 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制造厂提货。张某 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王某负责提供房

8、子两间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 元,卖于华发公司。张某的做法对否?为什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卖给华发公司?3. 华发公司经营期间,与张某关系要好的朋友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厂长李某,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欲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故请张某用 华发摩托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贷款,作抵押担保。李某问:“是不是得取得赵某、陈某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张某说:“没 关系的,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你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问: 张某的做法对否?法律对此方面有何要求?4. 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 张某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张某为加

9、快摩托车配件生产的速度, 提高其质量, 决定同某机械设备厂签订购销合同。机械设备厂在签订之前, 曾向赵某、陈某打昕过张某能否签订这么大的数额的合同?赵某、陈某 因当时华发摩托车配件厂与外地签订了大量的摩托车配件供货合同, 产品供不应求, 为得到先进设备, 二人皆说:张某有这个权利。 以后某机械设备厂遂履行合同, 华发摩托车配件厂收货后, 由于资金紧张, 请求机械设备厂允许 20天后再付款。机械设备厂对此未置 可否。 3 天后, 华发厂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 露天失火, 厂房、大部分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华发厂也未能向大部分客户履行合 同, 更没有现款支付某机械设备厂。此时, 华发摩托车配件厂只

10、剩现款 10万元, 尚欠工人工资 2 万, 劳动保险费1 万, 张、赵、陈遂决 定解散该摩托车配件厂,进行清算,由张某充当清算人。机械设备厂要求偿债,张、赵、陈以合伙协议规定张某不得认为该购销合同 无效,且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再机械设备厂的债务。清算期间所花费用 1万元。问:A张某与机械设备厂所签的合同有效?张某、赵某、陈某对抗机械设备厂的理由能否成立?B. 张某有无资格充当清算人?如果有,张某在对华发摩托车配件厂进行清算时,有何职责?如果无,清算人应当如何确定?C. 选择:该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1万元以后,还剩9万元,该9万元应按下列哪一顺序清偿?a. b. c. d. (其中,为合伙企业的

11、债务;为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为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为归还台的出资)D. 在该企业债务清偿中,张某、赵某、陈某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是什么?张、赵、陈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情况怎样? 张、赵、陈承担的责任形式消灭的条件是什么?E. 华发摩托车配件厂如果清算结束,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须遵守哪些规定?答案与分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赵、陈拥有以下权利:(1)监督检查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按照约定,要求张某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3)查阅帐簿。(4)对张某决定撤销对其的委托。当张、赵、陈全体决定分别执行某项事务时,他们之间可

12、以对其他人执行的事 务提出异议。2.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了:“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 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合作经营摩托车配件销售,违反了本条法 律规定,应予以禁止。张某将机械设备卖与华发厂,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或者能够取得赵某、张某的同意。3. 张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

13、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4.A. 张某代表华发摩托车配件厂与机械设备厂所签合同有效。赵某、陈某对抗机械设备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结合本案,机械设备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B. 张某有资格充当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第 59 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

14、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 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在清算期间有下列 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报告:(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 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C. 选择(c)。D. 张、赵、陈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赵、陈都是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剩余的债务。本案中,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在

15、支付清 算费用及按清偿顺序清偿后, (其现款10 万元支付后)还剩5万元债务。对债务的分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结合第39条、第40条,因为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张、赵、陈三人分配利润和分担 亏损的比例为张3/5、赵1/5、陈1/5,因而三人承担的份额分别为张3万元,赵1万元、陈1万元。张、赵、陈之间属连带责任关 系。张、赵、陈承担连带责任消灭的条件为: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 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E.华发摩托车配件厂清算结束,张某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张、赵、陈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工

16、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 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破产法案例:案例1.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案情A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剧的初期全部资产只有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经营管理人缺乏 经验,致使决策失误,管理混乱,生意日益萧条,到1990年2月公司即负债90万元,1993年负债已达到320万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A公司于1994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 问题1.A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负有通清偿责任?2.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而建议整顿是否合法?答案与分析A公司既然为全民所有制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以其所拥有的财产对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