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复习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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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法学复习题C一、单项选择题1、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不包括()对神宣誓水审火审证人证言2、遗嘱书以其中的签名笔迹证明案件事实时,属于()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老实回答应当如实回答可以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回答4、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5、询问多个被害人的方法是()坚持个别询问坚持同时一并询问以座谈会形式询问可单独、也可集中询问6、下列人员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有甲,聋哑人,24岁,亲眼目睹了某杀人案件乙,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亲眼目睹了某抢劫案丙,某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

2、师丁,被害人的姐姐,伤害案件发生时在场7、在办案中收缴的记录有反动内容的录音带属于()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电子证据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时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C赃物的复制品;D鉴定结论的抄件下列有关推定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规则推定必须有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推定只是一种认定事实的方法,与证明责任无关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二、多项选择题下

3、列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A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B犯罪行为实施已过多年,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C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D.回避的事实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B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D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关于直接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是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可能成为直接证据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能够成为直接证据物证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A二者的相互联系表现是书证是广义的物证B.有的书证具备物证和书证两种证据特征C书证物证二者

4、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强D二者的区别是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的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属于()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三、简答题1简述间接证据的特点简述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简述鉴定结论的特点四、论述题试述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疑案的处理原则试述证明的意义证据法学复习题C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B3、B4、A5、AC7.C8.B9.B10.C二多项选择题ABCD2.AB3.AC4.ABCD5.BC三简答题1间接证据的特点有:(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3)间接证据

5、证明过程的复杂性(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1. (5)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来源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2)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简单的说,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

6、联系,能够发挥证明案件事实有或无的证明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人们主观想象的。同时,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也是多种多样的。(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某一材料要作为证据,除了必须具有证明力之外,还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资格,被法律所容许。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关的一个很重要的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法人员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2. 鉴定结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7、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作为专家即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结论既有相当的客观性,又有一定的主观性。一方面,鉴定结论是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借助于必要的仪器和设备得出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知识、技术水平,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客观性。另一方面,鉴定结论毕竟是专家依赖个人的知识技能才能作出,它反映了鉴定人的个人见解和看法,深深带有鉴定人的个体性特征,这就使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色彩。(2)鉴定结论的事实针对性。鉴定结论是在对鉴定对象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对象及其所能说明的事实作出的判断。鉴定结论只能是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

8、询意见。鉴定结论以鉴定对象为基础,只要诉讼涉及到专门问题,并且是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如证据材料,都可以成为鉴定对象。(3)鉴定结论的书面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本人书写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只是口头的陈述,因为鉴定结论中往往涉及许多专门性问题、专业术语、技术符号和相关数字,很难表达清楚。书面鉴定结论应当详细记载有关鉴定的事项,以备存查。(4) 鉴定结论的确定性。鉴定结论一般都要求具有确定性。一项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直接确定与案件有关的人或事物,认定事实和真伪,确定事实的有无、程度,确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某一事实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过,实践中也会出现因材料和人

9、的认识水平所限,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而给出可能性结论的情况。这种情况多以分析意见书的形式出现,其证明作用往往很有限。1. 四论述题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1)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2)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必须承担的三项责任:提出证明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说服责任。(3) 公安机关在公诉案件中不承担证明责任(4)被告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不承担证明责任及其例外情况。2. (1)疑案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或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虽然有一定的有罪证据,但未能查得水落石出,或因案情错综复杂

10、,一时难以查清,法定期限已过,因而出现疑案是不可避免的。(2)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吸收了“疑罪从无”的处理疑案的原则。其次,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不仅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把退回补充侦查限制在二次各一个月的时间里,而且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的案件,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

11、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而在立法上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疑案处理的问题。(3)疑罪从无,是重视人权保障的必然的价值选择,同时也涉及到利益权衡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讲是利大于弊的。3. 证明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各种诉讼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是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地说,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明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控诉机关和当事人发现、收集、

12、审查、判断和提出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证据是证明的唯一手段,证明则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如果离开了证明活动,任何证据都将失去意义,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控诉机关和当事人只有正确地进行证明活动,才能使证据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使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有的甚至因年代久远而被淡忘,有的则被人为的假象所掩盖或歪曲。揭示或恢复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然后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提出和用以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很显然,离开

13、了依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提出证据的证明活动,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明。(1) 证明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各类诉讼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要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只有通过证明活动才能实现。所以在诉讼中证明的过程,也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没有证明活动,就不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也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证明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控诉机关和当事人进行每一项诉讼活动都必须具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具体来说,只有具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证明主体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或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受理、开庭或作出裁判。此所谓无证据便无诉讼。而一定的证据或充分的证据,必须通过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出证据等证明活动才能获得。同时,证明还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或虚假,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因此离开正确有效的证明活动,诉讼活动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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