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票据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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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1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 票据法上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 票据和涉外票据;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 证券;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与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 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 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2、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汇兑工具。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 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支付 工具。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 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信用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

3、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 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 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 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 用。一般来说,汇、本票是典型的信用工具。结算工具。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 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互相支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销。这不仅手续简便,而且易于 计算和查找差错,保证了交易安全。融资工具。汇票、本票的付款可以在将来的一定时期, 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现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

4、据以买卖方式*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票 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使不能获利, 也能在票据到期时请求付款。票据贴现业务有了很大发展,正是随着这一发展,票据具有了 融资功能。3票据的证券特征: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 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或持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 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领受票据金额后,必须缴回票据;因此,票据又为提示证 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这些证券特征均是基于票据作为完全有

5、价证券的性质所决定的。 指示证券;流通证券;货币证券;文义证券;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 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 义务具体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 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 之外的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要式证券;按证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 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 免票据主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须依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 票据,票据

6、的效力汇受到影响。由于票据对法定要式要求严格,违反法定要式可能造成严重 的后果。无因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产生权利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有因 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 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 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个别发行证券。4我国票据法的意义:规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法的特征: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强行性;技术性;为国

7、法,但表现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5票据关系: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 系,称为票据关系。其特征: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6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特殊地位与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体现在三方面:因出票行为而 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 务应基于其自己的行为;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 自我选择,一旦正确付款,因此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7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学上将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不

8、是基于 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 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我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三种票据返还关系:无权利持票人 的票据返还;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损 害赔偿关系: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伪造、变造票据的 损害赔偿。8票据关系与票据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 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权利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 利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权利中的权利容是票据作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 交还利益返还,以与因违反义务

9、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 权利,是票据上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 为依据。9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 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的原因而 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两种相互关系:分离关系 和牵连关系。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 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

10、,一般仅以持有票 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 持票人。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牵连,有三种情况:*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 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 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对抗,但 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原 因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的规定,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则,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 理的例外适用。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 票据

11、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票 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 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 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 体现为: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 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

12、据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约定由付款人以该项资金代为支付 票据款项;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债务,约定以支付票据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诺以自有资金为出票人垫付票据金额。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分离关系:持票人的票 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 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 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 付款人对票据依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

13、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 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 连。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 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 系违约等进行抗辩;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付 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10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 律关系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的分类:可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类。基本 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

14、证、参加等,又 称从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11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三方面:签章;书面;款式。票 据行为的无因性。体现在三方面: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 持有、提示票据,证明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 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体现在三方面: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 文义没有记载的容主票据

15、权利;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字没有记载 的容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A.外观解释原则B.客观解释原则C.有效解释原 则。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 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有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各 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票据行为 的协同性。12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依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 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13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代理关系必须写明

16、被代理人 名称;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代理关系必须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 句。14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必须是无权代 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必须 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15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 的票据代理。其要件:越权代理行为须显示于票据上;须有票据代理授权;必须是已超 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16概括代理: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 确指示或限定的代理。一般有三种: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代理权限围不明或未予 限制的概括代理;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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