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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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七讲讲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七讲讲稿刘魁立(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10-09-03)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温家宝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

2、的术语,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特别关爱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作为一项文化领域中的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以及受到广泛关注,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提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产生的背景 广义上说,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那些被人类创造或改造过的,满足人类某种需求、表达某种意图的“物”,通常被称为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不以物质载体形式呈现的成果。人生下来,不单单靠物质存在于世。物质仅仅提供人作为生物体生存的基

3、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人要靠非物质文化的习得和传承,才能不断成长,才能成其为人。从学说话、学走路,到懂得道理、丰富知识、掌握技艺,一天天、一年年都在和非物质文化打交道。对于社会群体来说,尤其如此。有宝贵发达的非物质文化作为基础,才有丰富的物质文化以及幸福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长期以来,对文化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人们常常特别关注文化的物质层面,而轻视了物质中蕴含的思想和精神以及整个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同时,在关注非物质文化的时候,又特别重视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对蕴藏在广大民众中间的最普遍、最常用、最基础的非物质文化反倒视而不见。这种对于文化的偏见,容易造成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深厚历史底

4、蕴的丧失,使文化日益趋同化,缺乏应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一直没有被纳入整个人类文化发展的主流历程中。西方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严重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发展方向。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保存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举步维艰,这影响了他们的国家形象和民族心理,使得他们“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心理基础变得越来越脆弱。 国际社会为应对强势文化的扩张,及其对人类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的不利影响,提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主张。因为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坚持文化发展多样性是人类创造力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3次会议

5、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还特别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不仅对我

6、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世界各民族积极参与和推进人类文化发展进程、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的特征和意义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当中,非物质文化规范着这一群体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因此,它是维系和巩固群体团结和谐的黏合剂,是一定群体、一定民族凝聚力的载体。无论你的政治态度如何,无论你的年龄、性格如何,无论你有怎样不同于其他人的经历,无论你处在如何异样的生活环境中,本民族历史传承的非物质文化总会无形地把你同自己的社会群体、同自己的民族牢牢地联系在一起。因此,非物质文化也是每一个人的民族身份的标识,是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文化认同的依据。

7、同时,每个民族是否善待自己的传统文化,是否继承和弘扬自己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也是关乎人类文化如何发展的大事。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民族的立场和全人类的立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保护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涉及到我们祖国文化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严格地说,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产品和这件产品的制作技术不可分开一样。但同时,它们又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只有在同与物质文化的比较中,才可以更清晰、更深刻地体验到非物质文化的本质特点。 首先,每一个物质文化对象,是不能够被不同主体所共享的。我们有时说“共同干一杯”,这仅是象征性的

8、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只能是你喝你那一部分,我喝我这一部分。而非物质文化对象则是可以共享的。我这里所说的“可共享性”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成果。物质文化不可能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时空的限制。文化共享的历史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共短长。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是文化创造的历史,同时也是不同人群、社群、民族、国家相互间文化共享的历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相关联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无疑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充分实现、对推进整个人类的文化发展,提供强大助力。以我

9、个人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计理念之一,在于正确处理民族文化与人类文化的关系,在于确认特定民族文化的人类文化地位。 教科文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恰恰在于借助这个文化规律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能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不仅要有民族的视角,还要有全人类的视角。用人类的视角来认识和保护我们各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使我们的保护工作具有更广泛、更长久、更深刻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的另一特性在于它的活态性,它是过程中的文化,它生命的活力就在于发展演进当中,如果它不因为

10、不再适应社会之需求而被历史所搁置所舍弃;如果它不像一时闪亮的流星那样殒灭于长空,成为历史的尘埃,那么,它就会在运动中获得长久的生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当中。它每一次现实的呈现,都仅仅是它无限的生命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如果说,物质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创造出来,它便脱离开人而独立存在;那么,非物质文化则以人为载体,以人的观念、人的知识、人的技能、人的行为作为其表现形态。 上述这些特点,对于我们认识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 我们现在所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囊括非物质文化的全部。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源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发展。” 在这个定义中,不仅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对象、功能等重要因素,同时还包涵了主体对对象的价值判断。以我个

12、人的理解,那些并非代代相传的、偶然性的、不使群体产生认同感和历史感的现象,原则上是不包括在这一概念的范围之内的,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更不在这一概念之内。 毋庸讳言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确实存在过曾经出现于一时、但后来被不断前进的现实生活搁置了、舍弃了,甚至否定了的文化现象(例如近亲结婚),这些文化现象不仅丧失了生命力,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民族认同和文化创造力并无补益;此外,也还有在今天看来、甚至就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是违反人性、有悖常理、不利于社会前进的、我们称之为“糟粕”的文化现象(例如,缠足、吸鸦片)。 说到精华与糟粕的话题,我想以我个人的理解补充一句:判定非物质文化现象是精华还是糟粕,往往并不容易

13、。因为这不仅是对客观事物真理性的判断,而且还常常包含着不同人群的价值评估。同时,还有时代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夹杂在这两种判断之中(例如各种不同的殡葬方式)。昨天奉为“精华”或“典范”的事物,由于时代的变迁,到了今天或许有的就被认定是“糟粕”了。 无论是被历史淘汰了的文化现象,还是落后腐朽的糟粕,这些都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也不包括在它的范围当中,也就是说,这些历史文化现象并不是我们要保护的对象。更何况,我们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切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保护起来。因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固守昨天,而在于建设今天和走向未来;保护和发扬传统不是为了古人,虽然我们对他

14、们怀着虔敬之心和感念之情,而归根结底是为了今天的人民大众和我们的后代子孙。 在我国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多年实践中,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生活当中的生命力、历史的传承性和在现实当中的实际功能。传统只有在对当今社会生活发挥积极作用时,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否则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 这些具体内容是被上述从积极和正面角度提出的定义所严格限定了的

15、,是以上述定义为根据的。 在我国的工作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因素,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不是对所有项目把所有措施从头到尾一律全部实施,而是有的保存,有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采取认定、记录、建档予以保存;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项目,采取传承、传播等有力措施予以保护。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正确处理保存、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1)中华文化有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相传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对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熔铸在民族的发展历史当中,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2)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各个国家和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共同心理结构、意识形态、生产生活方式等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群体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础。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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