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换协议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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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交换协议书(4篇) 书目 第1篇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协议书 第2篇土地交换协议书范本 第3篇土地交换协议书范文 第4篇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协议书 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协议书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址:_ 邮编:_ 联系电话: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居处:_ 邮编:_ 联系电话: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供应讯框传送业务。 其次条 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供应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

2、,供应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

3、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其次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 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相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运用。 第十

4、三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

5、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协作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运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

6、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安排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

7、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 (二)通信埠月租费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 第十七条 甲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前项具体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因素之变动调整之。调整后之具体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觉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

8、全月月租费三非常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但不能通信之缘由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起先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起先阻断之时间者,以实际起先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之缘由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其次十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运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运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乙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

9、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其次十一条 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而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期间之各项月租费。 其次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运用本业务者,暂停运用期间仍应缴纳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移设者,于待移期间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其次十三条 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非常之一计收。 其次十四条 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欲终止运用者,应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其次十五条 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

10、扣,在合约期间内欲提前解约者,除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_。 其次十六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项费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其次十七条 甲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申请注销,其已缴之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乙方如说明缘由要求延后办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注销,所缴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次十八条 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通知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运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

11、甲方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乙方同意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准。 其次十九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全部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是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申请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期间者。 第五章 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12、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甲方若预先安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寄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乙方运用时遇有障碍,应即通知甲方查修处理。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确认无障碍后,尽速通知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运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行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乙方申请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断或错误而不能通信时,甲方除按本

13、协议之约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运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 特殊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视其情节轻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间内暂停其运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信内容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平安、妨害社会治安、违反公众秩序或和善风俗等情事,经有关机关通知者。 二、乙方运用本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他人运用者。 五、乙方擅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变更其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因供应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爱护法其次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值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平安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第三款情形,如状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为紧急应变之须要,得径行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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