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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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为充分发挥公司车辆营运增收,努力提高其运行效率,切实加强对车辆的调度管理,规范用车程序,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和清除不安全因素的发生,根据公司现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营运车辆(不含公务用的小车)。二、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证照稽核、维修、检修、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车辆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并由车辆管理部门认真建立相关车辆包括车辆型号、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年行驶里程、车辆分配等情况档案,以备跟踪管理。三、车辆管理1、车辆管理部门对所属各车辆设置“行车记录表”,车辆使用前,

2、由驾驶员就上一次记录表上的读数与车辆里程表进行核对、检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认真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并由车辆管理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第一次提出批评;第二次处于罚款_元;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劝退辞职;2、驾驶员必须坚持以安全第一、杜绝隐患发生为原则。严禁驾驶员随意将车辆和钥匙交给他人以试驾或顶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3、车辆行驶回公司时,一律停按指定的地点顺序停车,严禁乱停乱放;4、营运车辆的出行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管理,不得讲价还价;5、所有营运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携带私货(包括自用物资),一经发现将以一罚十进行处罚

3、;6、对未按程序执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车辆管理部门将追查行为人责任,并将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划归个人承担;7、车辆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上路巡查;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核对驾照等级和个人_,对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依据驾照等级和驾驶经验由管理部门考核后定岗。驾驶员应在每次出行时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齐全、有效;2、驾驶员在行车前还必须对车辆做好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不安全隐患、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否则将对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3、驾驶员必须遵守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交通安全管

4、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蓄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时,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规范作业,不带情绪出车,杜绝酒后出车,不开危险车、英雄车,不疲劳驾车,晚间出车要注意休息;5、在途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地方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预防被盗。因任意放置导致的损毁、失窃等,概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驾驶员上路行车必须携带手机,并保证手机的畅通;7、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

5、车;10、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任何交通事故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五、违规与事故处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无证驾驶,违章操作;2(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在扣除保险赔款后,再视实际情况判定驾驶员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不可抗拒发生车祸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及时向附近交通警察机关报警,并与车辆管理部门或公司指定的管理人员联系,协助处理;(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赔款以后,其差额视情况,酌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或全部

6、责任;2、违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进行以下处罚;(1)、不属于公司专职聘用的驾驶员,采取不正当手法或借口将车辆开出公司,不论情形或理由,一次罚款_元;在非特殊情况下,本着“谁同意,谁调派,谁负责”的原则将车辆安排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构成事实,对安排调派车辆的人员一次罚款_元;驾驶员不讲原则,未经公司同意擅作主张,将车辆外出私用或借给他人驾驶,违者罚款_元;若发生交通事故,其造成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2)、驾驶员在岗位工作上不负责任,对车辆不检查、不维护,造成车况差、运行情况不良好,经提出批评后,仍无改进者,作辞退处理;(3)、驾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和技术上的专业性,_修

7、理厂家,乱报材料价格,从中捞取好处的,发现一次停发当月工资,并立即作开除处理;(4)、驾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虚报行车里程、套取用油数量或虚报其他费用,从中捞取好处的,不论数额大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情节恶劣者将给予除名处理;(5)驾驶人员不服从车辆管理部门调派、不听从指挥、目无_纪律、目无领导、我行我素,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者,将劝其离职;_年_月_日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_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

8、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_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9、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

10、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

11、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_系统监管制度。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

12、总质量超过_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_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

13、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二)乡

14、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

15、行。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_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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