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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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四联体(粗 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A2O生化池,鼓风机房,二沉池,污泥浓缩 脱水机房,加氯间,除磷加药间,除臭装置,中水装置,污泥输送码头等厂区工 艺建构筑物内的设备、管道、电气、自控、仪表安装及调试,本工

2、程所需电缆的 铺设,电缆头和电缆支架制作等,及工艺建构筑物外5米内所有管道和管件的安 装。(20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具体工程内容见合同附件。)资金来源:世界银行贷款二、工程承包范围 E1包范围内的粗格栅、细格栅、沉砂系统设备、鼓风机系统设备、污水泵类 系统设备、沉淀池刮吸泥机设备、曝气系统空气管道、非标类设备(含闸门,除 臭装置,加氯装置、中水装置和污泥料仓等)、阀门类设备、设备配套电气控制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El包范围内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安装;E1包范围内所有支架、料斗、不锈钢平 台、检修架和储槽的制作;E1包内的管件(弯头、异径等)现场根据情况能制 作的尽量制作,不能制作的由发包人采购

3、成品交由承包人安装; E1包范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控制及仪表系统设备的安装和配合调试工 作,E1包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现场测试工作,协调与其它安装承包商如外部供电 安装的工作; 负责临时设施的搭拆;配合设备开箱检验; 协助发包人进行E1包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的联动试车,配合试运行工作;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装工程所需的辅助材料;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装工程所需支架和辅件等的制作和 安装; 承包人应完成上述由其负责安装的设备及材料的卸车、转运、存储、保管、 组装、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试运行、试验、安装缺陷处理及交接验收。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

4、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确定的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前安装 调试验收完毕)。合同总工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确定开工日期起总日历天数290天。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金额:RMB2,2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捌万元整); 上述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啊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5、本项目招标书、招标图纸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附件: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承包人

5、工程量价格清单、施工进度 计划、安装工程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壹年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双方印章后立即生 效。(盖章)(盖章)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6、号:地址:地 址:发包人:承包人: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7、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

8、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

9、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且非合同约定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 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

10、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 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5)本项目招标书、招标图纸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7)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 本合同。3.

1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 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 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

13、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 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各自保密措施费用由 各自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

14、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 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 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 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 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

15、责监理 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 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 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 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 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 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 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 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 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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