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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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共青团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法学院学院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学生会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学 生会工作效率,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章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龙子湖校区校学生会规章制度等各项制度,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学生会全体成员,违规学生会干部将由院监察部 根据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条:对违规学生干部的处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予处 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对有违规、违纪的学

2、生会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者下列之一的纪 律处分(含通报批评):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劝退 (四)开除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例会、值班以及参加活动无故请假或请假次数较多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视情节给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弄虚作假请假经核实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次 数3次及以上者,予以劝退处分 (二)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请假次数超过3次者,较 少参与部门活动者,予以批评处分 (三)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请假次数累计5者, 基本未参加本部门活动,视其性质给予警告处分 (四)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请假次数累计8次 以及8次

3、以上者,基本未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给予严重警告 或劝退处分 第六条: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迟到、早退次数较多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迟到、早退累计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迟到、早退累计4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迟到、早退累计 次者视其性质及后果,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无故缺勤次数较多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无故缺勤次

4、者, 视其情形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无故缺勤次者, 视其情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例会、值班以及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无故缺勤3次者, 视其情形及性质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生会办公室值班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形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一)办公室值班、参加会议衣冠不整有损学生会形象者,给予批评 处分 (二)值班时间在办公室抽烟、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以及参与各项娱 乐活动者,视其情形给予警告处分 (三)值班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岗位,视其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值班期间擅自翻看学生会档案者,视其情形给予警告处分 (五)值班期间玩忽职守造成

5、学生会财产损失者,追究相关责任并视 其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劝退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形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一)损坏学生会公共财物者,视情况给予全额赔偿或加倍赔偿,造 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公款者,追究相关 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影响学生会内部团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形及后果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生会内部成员勾心斗角,恶意诽谤,影响学生会整体稳定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学生会内部人员男女关系处理不当,严重影响学生会正常工作 者

6、,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劝退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会成员在公众场合讲脏话、粗话,争座插队、损坏公共财物等损坏学生会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参加学生会组织各项活动中,冒名签到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参加学生会组织各项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学生会造成损失者,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顶撞上级,拒绝或借故拒绝上级指派的学生会各项工作安排,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会成员执行学生会工作时,对到同学态度傲慢,严重影响学 生会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 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以学生会成员名义阻碍

7、学生会相关人员执行工作者,视其情节及 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借用学生会名义,从事各种违规违纪活动并获取不法财物者,给 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会成员违反校规校纪受校纪处分者,视其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会监察部为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实施部门,负责 对学生会成员各项违规、违纪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自处罚决定公布3日内,相关学生会成员有权向院学生会监察部提出申诉,并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院监察部需在学生会成员提出申诉5日内重新裁定并予以答复并附带处罚依据以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各项处罚将作为学生会绩效考核依据之 一,并为各项评优评先以及职务竞选的参考材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法学院学生会监察部拟定,最终解释权归监察部所有。如需对本制度进行添加、删改,需上报主席团并经同意后,由监察部进行修改 本制度即日起开始实行 法学院学生会监察部202X年0月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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