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汇总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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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汇总9篇【推荐】赠与合同汇总9篇赠与合同 篇1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协议书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武汉市 区 街路 号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武汉市 区 街路 号甲方与乙方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为帮助乙方在武汉市区购房,甲方拟赠与乙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乙方需对甲方克尽孝道与瞻养义务,为此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无偿赠与乙方人民币 万元,该笔赠与款项仅限于乙方购置武汉市区的住房,乙方不得挪着他用,更不得用于个人挥霍消费。二、乙方承受该笔赠与款项后,应以如既往地对甲方克尽孝道,并履行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应尽的瞻养义务与责任。三、在甲方有生之年,乙方

2、任何时候不再对甲方履行上述义务时,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将甲方赠与的款项如数奉还。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并公证)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20xx年月日赠与合同 篇2赠与人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第一条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不得移作他用。第二条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元整。第三条前述赠与自年计日时至时止。第四条合同履行其间假设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第五条甲方有权监视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假设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第六

3、条如乙方疏于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签订日期:_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1质量标准:_2交货运输方法及地点:3质量检验及验收方法: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5结算方法及期限:6原材料供给方法:7其他:违约责任:第一点:甲方承当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2中途退货的,偿储乙方以退货局部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局部货款总值千分之_的违约金。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

4、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回绝接货的,应承当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当因此造成的损失。8其他第二点:乙方承当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当因此造成的损失。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当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

5、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7其他:本合同一式_份。有效期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止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户银行:帐号:赠与合同 篇3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

6、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理论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一、概述(一)相关概念的辨析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致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

7、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假如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假如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根底丧失,而依不当得利恳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

8、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假如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那么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局部,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那么上赠与人

9、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那么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假如形成对价,那么不为赠与合同。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假如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二、对“义务”的分析p (一)义务性质的辨析上述表达已经说明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给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终究是

10、否因为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互相违犯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张“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那么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改变。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决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获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肯定的答复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

11、肯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理论中却按照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_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更确切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须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否那么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

12、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理论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更深化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致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平。(二)“义务”的效力排除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局部,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13、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第二,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犯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别,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假如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那么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断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假如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顿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假如违背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致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

14、附停顿条件之情形,由于停顿条件系合同不可别离之局部,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局部无效,但是除去该局部亦可处理者,其他局部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那么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假如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拟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如今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承当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

15、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当然以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回绝履行超过局部的义务,当义务不可分时,受赠人可以回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假如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回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领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理论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在内,假如强调必须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非常容易影响其积极性。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许诺禁反言”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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