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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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一、权利概念利益说、意志自由说、法力说与框架概念说等四种学说,及本书的综合性概 念: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 是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二、权利的分类(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社员权的特性:专属性,复合性(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抗辩权与诉讼中的抗辩形成权的种类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 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 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与特征【详解】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 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

2、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 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因此,可以认为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支配权是指 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 权利,是人们对“知识”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 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而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 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因此债权人基于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排 他性。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通常相互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 利。对于支配权而言,支配权人得权利是对标的物直接支

3、配,而义务人的义务是 对权利人的支配行为不加妨害。另外,对于支配权人自身来讲也存在相应义务。 尽管其可以排斥他人对其行使支配权进行干涉,但支配权人也必须对义务人负有 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物权人基于相邻关系必须对他人轻微的妨害物权的行为予 以容忍。【答案】D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考点】形成权【详解】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 权和抗辩权四种。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 并享受

4、其利益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等。请求权,是 指民事主体请求特定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抗辩权, 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 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 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 解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本题中A、C两项为追认权,D项为解除权,B项虽然是 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但单纯的催告行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 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只是请求权的一种权能,因此而排除B项。【答案】 ACD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

5、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 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考点】形成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详解】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 权利。形成权能通过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行使。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 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为形成权是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而催告权只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所以,只是催告 行为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

6、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一种权利。因此并非债权人 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得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还须法院审判。债权 人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因为诉讼时效是适用于请求权的制度,不适 用于形成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 BD。(三)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的实践意义,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的缓和(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三、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权利滥用,正当防卫(现实性、违法性、针对性、目的性),紧急避险(危 险的紧迫性、避险措施的必要性、避险行为的合理性),自助行为,国家介入(确 认之诉

7、,给付之诉,形成之诉)1、正当防卫(1)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2)构成要件 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侵害行为应当是违反行为 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2、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2)构成要件 须有紧迫危险 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3 自助行为(1)概念所谓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

8、害人的财 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2)构成要件 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须时间紧迫来不急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三)真题导引( 2002年单选)16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 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 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 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 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 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 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答案】D( 2005年单选)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

9、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 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 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 是自助行为D. 是侵权行为【答案】C安德烈亚斯冯图尔(Tihr, Andreas von 1864-1925 )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一、权利的词源(一)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拉丁文为“jus” “jus”有三种含义:一为权利;二为法律;三为公平正义。(二)德国法 在德国法中,德语为 “Recht”。 (三)中国法 权利为外来语,深受德国法系影响。 二、权利的概念 (一)主观

10、说 萨维尼、普赫塔和温德沙依德强调“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权 利自由地发展其意思。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 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二)客观说(利益说) 耶林认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 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三)法力说 后耶林的学生梅克尔提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 “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法领域的通说。德国现代著名学者卡尔拉伦兹提出“框架概念说”他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

11、 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这当然不是一个定义,只是一 个框架概念,所谓“什么”,所谓某人享有,可以有各种情况,它可以是对人的尊 重或不得侵犯,也可以是权利人自己单独保有的有关一种客体的行为范围,也可 以是另一个人(权利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还有,像我们所看到的,其他的一些 什么。” 本书编者王利明: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的之力;权 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和维持。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 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甲和乙曾是大学时代的恋人,恋爱期间经常鸿雁传书。大学毕业后,两人因误会分 手,并且乙因车祸失去双

12、腿。乙身残志不残,成功地创办了一家印刷公司。一出版 社社长力邀乙撰写自传。乙经过努力,完成自传书稿青春的日子,书稿中抄录 了甲写给他的情书。恰同学聚会,甲乙二人相遇,乙将书稿赠送给甲。甲将该书稿 带回家中阅读,并收藏于书柜中,未将实情告诉自己的丈夫丙。之后,乙的青春 的日子顺利出版,并成为畅销书。不料,丙发现书稿,并推理妻子甲即为乙自传 中的女友,愤而与妻子甲争执,最终两人离婚。甲深受打击,请求乙归还所有情书, 但乙不愿意,认为情书是其青春岁月的最好纪念品。双方由此发生剧烈的争吵。甲 遂将乙诉至法院,认为乙侵害其隐私权和著作权,请求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 还所有情书、赔偿精神损失。如果你是本

13、案法官,如何处理? 甲家中存折及身份证被盗。次日上午,甲与两朋友乙、丙在其存款的银行等候时发 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并报警由警察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甲、乙和丙认为两名 犯罪嫌疑人还有同伙,就在原地等候。此时,丁到达现场,甲、乙和丙误认为丁盗 窃案的同伙,遂将丁抓住并向派出所走去。途中仅有两三人看见。后经公安机关调 查排除了原告的作案嫌疑。但丁为一高中生,精神上受到较大刺激,直接影响了学 习成绩。丁向甲、乙和丙索赔,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父母的鼓 励下,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甲、乙和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而且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登报向原

14、告道歉、 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8000 元。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具体人格权。被告误认为原告系小偷将其抓 获并扭送派出所。从案例的事实来看,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的伤害是微乎其 微的(未受伤),也未必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很少人知道)。但三被告的行为 确实给原告的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此案认定被告的行 为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为宜。据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甲和乙系同胞兄弟。母亲去世之后,甲与其他兄弟姐妹商议在其母墓前立石碑一块, 要求个人平均出资,乙未同意。甲与其他亲属共同出资立碑,并在碑上署名,但

15、未 将乙和乙妻子丙的名字署上。乙得知后,将石碑上甲、甲的妻子丁、甲的儿子戊的 名字凿除。为此,甲、丁和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和丙赔偿墓碑损失 2000 元及 精神损失费 1万元。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及他人所里墓碑损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依法应 予赔偿。因墓碑被损坏,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应抚慰。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 赔偿原告墓碑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 1800 元。 在本案中,很难判断加害人的损坏墓碑的行为究竟侵害了受害人的哪项具体人格 权,因此,适用一般人格权为宜。一般人格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 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人们可以依据一般人格 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但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的行为,依据一般人 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2005年 3月份,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其辖区内 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 ”的前提下,在辖区内的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 “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砸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 奖励 500元”的横幅。 3月 30日,南方某报以派出所悬挂打击河南籍犯罪团伙横 幅惹争议为题率先报道了此事。此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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