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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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易见且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

2、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2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

3、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3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一致。4车身颜色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5核定载人

4、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4.5.24.5.5及11.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号牌板(架)/车辆号牌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

5、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标准的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7车辆外观形状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均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

6、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注:机动车标准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类机动车的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其他机动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标准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号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

7、机动车标准照片。8轮胎完好情况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04的9.1.1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9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GB19151-2003相关规定。注:警告牌应是中空的,外侧为红色的回复反射区,内侧邻接的为红色荧光区,均为同心的等边三角形。警告牌的理论边长为500mm50mm,中空区域的边长

8、最小为70mm。10汽车安全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小型载客汽车,及2006年2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载客汽车,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

9、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都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11车辆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04的4.2中表2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除外)为1%,对其他机动车为3%。12轴 数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包括浮动

10、轴)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13轮胎规格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14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100mm。机动车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的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

11、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式样应符合相关规定。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1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 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

12、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应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但对于全挂车,

13、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对于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对于长头载货汽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内时即可。16灭火器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17行驶记录装置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18安全出口/安全手锤车长大于等于6000mm的载客汽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车长大于7

14、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安全顶窗)。使用安全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用于击碎出口玻璃的手锤。每个安全出口(安全门、安全窗和安全顶窗)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19外部标识、文字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载货汽车、挂车,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符合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

15、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燃气汽车(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NG”(压缩天然气汽车)、“LNG”(液化天然气汽车)、“ANG”(吸附天然气汽车)、“LPG”(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应按相关规定喷涂外部标识、文字,其他非专用校车应配备有符合规定的校车标牌。20外观制式、标志灯具、电子警报器警车的外观制式应符合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大红色;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2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具备资质的安检机构的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名,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人工检查项目(车辆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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