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的六种纳税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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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转让的六种纳税筹划思路甲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 1 000 万元, 于2009年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成本1 000万元,尚未进行开发。 乙公司2012年有意购买该土地使用权,出价1 800万元,并表示愿意 配合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但要求所有工作在2012年度完成。甲、乙 公司考虑了如下六种方案(为计算方便未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等小税种)。方案一:甲公司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 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

2、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 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应纳相关税 金如下:营业税二(1 800-1 000 )x5%=40(万元);可抵扣金额为 1 040 万元,适用税率 40%,应纳土地增值税 =(1 800-1 040) x40%-1 040x5%=252 (万元);企业所得税二(1 800-1 000-40252 )x25%=127(万元);税负

3、合计419万元。该方案存在的障碍可能有: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当地不允许 差额缴纳营业税,会多缴营业税50万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出 让方式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 让时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应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 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 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属 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 额是属于房屋建设的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 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土地

4、使用权转让需要有上述两项条 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方案二:投资新设公司转股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第一、二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 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甲公司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 1800 万元投资成立一家新公司丙,然后将丙公司股份转让给乙公司。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土地增值税的可抵扣金额为 1 000 万元,适用税 率40%,应纳土地增值税二(1 800-1 000 x40%-1 000x5%=270(万元);企业所得税=(1 800-1 00

5、0-270)x25%=132.5(万元); 税负合计40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在于:操作相对简单,税金成本比方案一略低。其 缺点在于:税金成本仍然较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三十。”因此甲公司需要额外投入 771 万元资金,占用资金较多。 但是甲公司股权转让时可以一并从乙公司收回。方案三:甲公司股东直接将所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财税2002191 号文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7244号)第二条之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 财产转

6、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甲企业应纳相关税金 仅包括股东个人所得税:(1 800-1 000 )x20%=160(万元)。该方案的优点在于:操作相对简单;税金成本相对较低; 运作时间短,不涉及到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过户的问题;乙公司 直接购买甲公司的股权,土地使用权不用过户,因此乙公司节省了契 税。缺点是:乙公司可能不愿意购买股权,因为已经存续的甲公司 可能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及或有担保;乙公司实际出资1 800万元购 买甲公司的股权,对于甲公司账面上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没有直接影响, 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汇算中,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不发生变化, 只能是1 000万元,因此增加了乙公司的税收成本

7、。本方案个人所 得税 160 万元,是在股权转让时就要缴纳的,而其他方案实质上也有 160万元个人所得税,只不过可能发生在利润分配或注销清算环节。方案四:甲公司出土地使用权,乙公司出货币资金,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 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据此甲公司将大大节省土地增 值税一项,税金成本较低。但该方案也有缺点,双方不成立合营公 司,双方都是房地产公司,必然涉及以谁为主体核算问题。立项手 续如何办

8、理关系到初始产权登记。分房未必自用,将来出售土地增 值税照交,双方不好控制自己税负。同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 问题。甲公司回收资金的时间会推后。方案五:乙公司直接合并甲公司财税字199548 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 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 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 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 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则甲公司应纳相关税金情况为:企业所得税=( 1 8

9、00-1 000) x25%=200 (万元)。该方案的税金成本低且乙公司节省了契税,但是,公司合并手续 繁杂,需要债权人配合,并且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及担保风险,因 此仍不是理想的方案。方案六:间接投资财税字199548 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 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 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 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

10、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 字199548 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据此,专家提 出间接投资方案具体内容为:乙公司用 10 00 万元货币投资成立一家 新的非房地产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增资1800万元给丙 公司,之后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值1800万元,甲公司 应纳相关税金情况为:营业税 =0 (万元) ;企业所得税= ( 1 800-1 000 )x25%=200 (万元);税负合计200万元。丙公司过户契税 1800x4%=72万元。该方案税金成本低目操作简单,但也存在问题: 将土地使用权从甲公司直接过户到乙公司就不能免土地增值税。 乙公司只能将丙公司作为子公司来开发这块地。如果乙公司自己开 发,就要合并丙公司或者丙公司将地再转让乙公司。转让土地减少税负一直是大家考虑的问题,实务中的情形远比理 论探讨复杂,当然也会有其他的方式,本文是借鉴财务与会计:理 财版 2009年第1期王旭光、朱光磊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一个 失败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一文并加进了自己一点学习心得,愿意 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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