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工作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3479763 上传时间:2023-10-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消防法工作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新消防法工作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新消防法工作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新消防法工作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新消防法工作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消防法工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消防法工作(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消防法工作汇报 附件 新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02年10月2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于0X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例上不仅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0条,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是九大变化。 变化一: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解读。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其中消防工作原则的内容是新的表

2、述。 “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1 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

3、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4、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变化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解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 2 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变化三: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次 解读:通过新旧规定的对比给我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原来规定“单位要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但是“定期”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到底是一个月还是三年五年,没有准确的说法。新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这种检测更强调自律性,主要是通过单位每年的检测记录体现,而这种检测记录,也并非单位自己检查一下就行了,而是需要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来完成。新法不仅强调自律,还规定了罚则,这个检测记录,消防监督部门并不是每年都检查,而是不定期抽检。即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单位的抽检中一旦发现缺少规定的每年

6、最少检测1次的记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变化四: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 解读:旧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 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新消防法取消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变化五:消防建审、验收的许可调整 解读。旧消防法规定,需要消防设计

7、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修订后的新消防法改成许可和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调整的意义在于。宽严相结合,严的更加严格,松的不松但简化了程序。以前许可的范围较大,现在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进行许可的监管加强了,其他工程由单位向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对备案可以进行抽查。 变化六:应急救援成消防队伍法定职能 解读。当很多人印象中的消防员还仅仅是“灭火员”时,消防队伍的许多工作其实早已在灭火之外。比如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

8、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为此,新消防法吸取抗震 救灾的成功经验,专门立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变化七: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解读。新消防法对监督模式进行了调整,旧消防法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现在去掉了这条,扩大了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面,同时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虽然派出所原来公安系统内部规定中也要求做消防这块工作,但没有写进消防法。 我国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

9、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变化八: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重罚 解读。旧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新消防法增强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力度,过去在工作中碰到的执行难问题现在有了法律保证,原来可能要依靠法院才能执行的部分案例,现在可以依法直接执行,让消防部门在发现问题时有法可依, 5 并简化了执法程序。 新消防法加大了危害公共消

10、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还更具有操作性的是:新法不仅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还明确了罚款幅度,最高罚款数额从10万元调整到0万元。 变化九:新增1条消防违法行为并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解读: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 (一)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四)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

11、计、施工的; (五)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十一)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6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

12、报警的;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五)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针对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7 内容总结()新消防法工作汇报 附件 新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2X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于22X年5月1日起施行()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