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二)》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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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金融法(二)复习重点第一部分 金融法综述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金融关系3、金融法体系4、金融法地位宪法经济法金融法(属第3层次)5、金融规章法律行政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规章1).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文件,即全国人大,eg 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2).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eg条例3).金融地方性法规:省级权力机关4).金融规章:A. JR部门规章:最高行政机关-金融主管机关,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Eg 规定、办法B. JR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或市

2、级政府制订,与部门规章同等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6、金融法3个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发展经济 2)、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 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二部分 时间、数字、国家1、No.1 (中央)银行法(金融法)1844年-英国-英格兰银行条例(皮尔条例);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2、No.1 证券法1933年-美国-证券法, 1934年-1934年证券交易法3、No.1 票据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4、 信托法起源于英国,立法也产生于1893年英国,日本也比较完善;5、 保险法1901年-日本-保险业法;6、 货币法是各国最早的金融法内容;7、No.1 国际金融立法1944.7-布

3、雷顿森林体系(44个国家在美国召开); 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美元、黄金同等地位; 1988.7.15 瑞士-巴塞尔协议(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8、1995年中国金融立法年,颁布5部金融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1995.7.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颁布;1996.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颁布;1995.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颁布;1999.7.1施行;中国没有信托法、期货法,货币法分散在银行法与其他金融法中。9、中国No.1 金融法1908年-

4、大清银行则例(24条) 中国No.1 最早的票据隋末唐初贴子10、呆账准备金率:1%11、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连续停止六个月或累计停止一年以上,或连续三年亏损额占资本金10%或亏损占15%以上情形,人行责令其关闭。12、商业银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13、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10亿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14、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任何单位与个人购买商业银行总额10%以上股权,要事先经人行批准。15、农村信用社设立最低限额:100万元,500人要求。16、财务公司设立最低

5、限额:1亿元。17、典当行设立最低限额:500万元,8名以上股东。典当行的典当期限:最长3个月。18、个人与单位储蓄存款的冻结:最长期限为6个月。19、个人储蓄:1元起存;单位存款:1万元起存。20、实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21、金融电子化起源于“美国”。第三部分 银行法基本概念1、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汇兑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3、中央银行:国家设立的、以金融手段从事宏观调控、并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4、货币政策:是央行采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

6、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5、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分为4类:一般性政策工具、选择性政策工具、直接信贷管理及其他政策工具。6、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支票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7、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8、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央行依法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间接地控制货币供应量。9、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决定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

7、货币市场的供求,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10、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11、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3、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企业法人,业务上受人行领导、管理、监督

8、,行政上隶属各企业集团。14、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属法人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15、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16、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即银行对存款人的一种以货币表示的债务。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17、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18、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

9、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19、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0、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21、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以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22、票据贴现贷款: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10、23、担保:又称债的担保、债权担保或债务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和方法。24、结算:是指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25、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26、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27、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商品交易的企业之间。28、信用

11、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一、银行法概述1、银行功能:1)充当社会信用中介;2)充当支付中介;3)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4)为社会提供信用工具;5)充当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2、银行分类1)、中央银行;2)、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3)、非银行金融机构3、中国现行银行体系1)央行人行;2)商业银行:国有独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性、地方性、专业性、准商业);3)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农发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是1994成立)。二、中央银行法律1、央行职能:传统:1)、发行的银行;2)、银行的银行;3)政府的银行现代:1)、服务职能;2)、监管职能;3)

12、、调控职能2、人行2大任务与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监管3、货币政策与金融调控1)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各国常用的3个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3)、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A存款准备金;B央行基准利率;C再贴现;D再贷款;E公开市场业务(国债、外汇);F其他。4、人行主要业务:发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确定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确定贷款规模;经理国库;清算;发行兑付政府债券。5、人行禁止业务:不得对政府透支、不得认购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

13、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6、金融监管目的:保证国家货币政策正确制订与执行,建立和完善央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原则:依法监管、适度竞争、综合监管监管对象是金融业: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三、商业银行法律 (本章重点)1、商业银行特征:1).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各种存款;2).业务范围广;3).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我国不允许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商业银行。2、我国商业银行(5类)中国商业银行制度,创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成长发展于90年代中期,90年代后期走向成熟与完善。1).国有独资银行;2).股份制商业银行;3).城市商业银行(早期的城市合

14、作银行);4).外交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5).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3、商业银行原则1).经营原则:效益性(营利性)、安全性(首要原则)、流动性;2).往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3).业务规则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自主放贷和依法收贷原则;4、设立银行条件:有章程;最低注册资本;有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1).内部监管:主要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2).外部监督:央行监督;审计机关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监督;前2者最重要。6、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种类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代理关系7、商业银行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8、商业银行合同法律制度1).订立:要约与承诺;合同内容;合同成立2).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四、政策性银行法律1、性质:保本微利;2、职能:1).通过负债业务吸收资金,通过资产业务放贷,实现资金融通; 2).特殊职能: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服务性。3、特征: 由政府创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定的融资途径 特定的服务领域;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五、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1、基本职能1). 开拓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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