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格式版(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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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合同格式版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卖方:_ 买方:_地址:_ 地址: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电传:_ 电传:_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_2.数量_3.单价_4.总值_(上述2、3、4条合计)5.交货条件FOBCFRCIF,_,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6.原产地国别_7.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

2、、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8.唛头_9.装运期_10.装运港_11.目的港_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13.支付条款13.1信用证(L/C)支付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13.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

3、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13.3汇付(TT或MT)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1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_份;()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品质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原产地证明书;()发货通知书。15.装运条件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

4、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

5、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15.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15.5可以不得转船。15.6可以不得分运。15.7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16.检验和索赔条款16.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

6、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6.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16.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_日内回复买方。16.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17.品质保证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

7、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18.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19.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

8、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20.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_授权代表:(签字)_买方:_授权代表:(签字)_进口合同格式版(二)买方:地址: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卖方:地址: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_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

9、、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第四条装运口岸:第五条目的口岸:第六条付款条件:_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_审核查对: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

10、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第八条装运条件:A.离岸价条款:(a)装运本合

11、同货物的船只,由_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_以便_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_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_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_主动租订舱位。(c)_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_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_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d)_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

12、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_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_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_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_。第十条保险

13、:自装船起由_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_。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_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_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_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_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_,并以挂号函向_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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