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依法治国的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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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法治依法治国的基础班 级:08级法学(辅修)班撰 稿 人:hxl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词3英文摘要及关键词4一、法治思想溯源6二、法治的基本特征“法律至上”12三、法治的核心价值“权力制约”13四、依法治国的基础15(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16(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17五、结论18参考文献 19法治依法治国的基础 【内容摘要】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是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提出,不仅是治国方式的重大变化,更是一种制度性的深刻变革。我国法治的要义,来自于放眼看世界后中西制度文化和治理文化交融和形成的共识,同时也包含着权力分立制衡和主权在民思想的理论精华。

2、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治”的国度,突破人治的藩篱,缔造法治重于人治、法律高于权力的政治基础和氛围,是一个复杂和困难的结构和重塑过程。对法治思想进行溯源,围绕作为法治基本特征的“法律至上”和法治的核心价值的“权力制约”,探求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标所在。 【关键词】依法治国 自然法 宪政 法治【 abstract 】In China, the rule of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a nation ruled by law has been China basic to rule the state.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3、the way forward, a major change in the ruling, but also the profound changes in a system.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essence of Chinese and western world look after system culture and management culture blends and forming consensus, also contain a balancing and sovereign powers in peop

4、le thought theory essence. China has long been a man country, the breakthrough of men, creating barriers on man, legal rule than the political base of power, is a complex and atmosphere and difficult structure and remodeling processes. Rule of law thoughts of rule of law, around as wangshi basic cha

5、racters of supremacy of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core value of power restri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o explore the main research is based on this paper are aiming at. 【 keywords 】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the natural law, constitutional law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6、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这表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 ,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 ,是对我国具有几千年历史传统的“人治”治国理论和模

7、式的突破。在党的领导下,它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治国家目标的锁定,法治已成为一种流行话语。然而,法治表现化现象又相当严重,在民众心中,法治还仅仅是一种理想。法治还不能深入人心,这严重阻碍法治社会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原因在于我们只偏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西方法治理论的灌输,而忽略了对法治的理性思考,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笔者认为,为了深入、全面地理解、把握以及贯彻、实现这一方针,有必要对其做些研究与探讨,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一、

8、法治思想溯源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在那里,形成了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出现了许多此前历史上任何一个文明都未曾有过的政治现象。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至于有限的民主与法治,都足以使这个时代具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头的资格。严格地说来,古希腊的法治与人们当今所认为的法治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但是,作为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的理论起源,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具有先驱的意义,开创了人类对法治进行思考的时代。不论是从灿若群星的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巧舌如簧的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至始至终都存在着对法治思考的痕迹。赫拉克立特认为,内

9、外法律体现理智,城邦用法律武装起来就像用理智武装起来,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理智。他说:“如果想要理智地说话,就应当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有座城市用法律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要武装得更坚固些。”理性的治学方法和思维方式,体现了古希腊人对事物的理性态度。乔治萨拜因曾说:“哲学科学思考方式是在古希腊人中开始的。”1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民主制度将政治全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实现政治生活的理性化。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性的传承中不断得到阐发。我们可以从柏拉图对“法”的认识的改变来看到理性认识对法治的需求,看到用法治来遏制人性缺陷的必然命题。

10、理想国描述了理想城邦的蓝图,将哲学家国王作为理想王国建构的拱顶石,柏拉图认为只有哲学王才是城邦的拯救者”。在理想国中,法律明显被放置于次要的位置。因为柏拉图设想统治者哲学家具有超人的智慧与真实的知识,又具有不会偏私和不会被腐蚀的品性,所以在他们治理的国家里,法律只能是蹩脚的工具。2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天津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7页柏拉图设计理想国的动机无疑是高尚的,其丰富的想象力使理想国成为人们美好的理想。但是人毕竟是有缺陷的,至善至美的哲学王可遇不可求,拥有知识与智慧已属不易,更不用还要拥有去除私欲维护公义的素质。柏拉图最终承认了人性的缺陷,也承认了理想国勾画的蓝图要变成现实极为困难

11、。在这个逻辑前提下,柏拉图不得不把对哲学王的苛求转变为对法律的倚赖。在政治学篇中,他做出让步,在没有哲学家的条件下,肯定法律统治的价值,随后的法律篇是柏拉图在坚持理想国最基本的原则下,设计了“第二等好的理想国”,柏拉图放弃了最高理想而退求其次。在法律篇中他认为,将权力与智慧结合在一起的情况是罕见的,而人性又是自私的。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3页有鉴于此,必须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实行法治。在没有哲学王的前提下,法律应该被当做上帝的声音加以遵从。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无论是对行使权力还是服从权力都是灾难性的。4泰勒:柏拉图生平极其著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

12、,第659页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最终形成了法治的原始形态,现实和理智最终战胜了空想。柏拉图对法治认识的态度,可以认为是法治想由产生到繁荣的整个发展里程的缩影,同时也影响到了后世对法治的研究。亚里士多德更是系统地论述了法治思想,他在批判地继承了柏拉图的法律篇之后,发展了柏拉图关于法治的学说。他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有了良好的法律,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一律服从,就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同时还详尽地阐述了法治的优越性。他指出,法律是多数人指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而一般说来,多数人日比少数人或一个人更高明,多数

13、人也不易腐败,法律同样是人类的智慧,只是这种智慧超越了人类的感情,是合乎正义而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是屏弃常人的偏私,“情欲”或“兽欲”的“神诋和理智的体现。”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667页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民们都应该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做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3164,169页基于上面的考虑,亚里士多德宣称,谁让法律来统治,谁就是让神和理智来统治,但谁要是“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谁就是在政治中混进了兽性的因素。”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76页在古希腊的城邦背景下,法治这一政治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得到

14、了阐释,而且在实践上也有所突破,很值得一提的是经过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到伯里克利时代,形成了颇具民主色彩的陪审法庭制度,有学者曾称陪审法庭是:“历史上最民主的司法机构”,法律成为干预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力手段。这样,在理性和现实双源的浇灌下,法治的幼苗终于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以至于伯里克利曾声称:雅典人在公共事务中遵守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深使我们心服”,包括那些未写成文字的法律,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如果违犯了这些法律,就是公认的耻辱。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9页 法律起源之初并不是以维护自由和平等为直接准则的,而且那个时候权利与人权的观念也未产生。初期的法治基于这样一个意图

15、:通过限制人的自由和塑造一个不平等的社会等级结构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进行。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意义慢慢随之变化,限制人的自由实质上转变为从限制一部分人的自由到保护大多数人的自由,而社会的不平等由最初的由法律所维护到后来被法律所打破,人们通过法律来确定在精神上而后行为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哈耶克所说,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其核心是承认自由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指的是他人的专断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自由不仅是一个好的价值观,而且是一个“不能为了其他特殊利益而牺牲的最高准则”,其他价值不是与自由并列的,而是自由的结果,自由不能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自由。人们每每发起为自由而战的号召时,实际上也是对法治的一种召唤。自由是抽象的,法治都是现实的,自由的抽象寓于法治的现实中,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价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对自由的追求并不以为着自由的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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