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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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修正后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2、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 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报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 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5、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6、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 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

7、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 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 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 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 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8、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9、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

10、于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12、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13、全生产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14、。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15、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 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部门确定。第一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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