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复习资料1到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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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一 婚姻(一)婚姻的概念 史称“昏因”或者“昏姻”。1. 婚姻在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2)男曰婚,女曰姻。(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2、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 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其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2)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

2、姻的内在要求。(4)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5)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二)婚姻的性质 有以下的观点:1)契约说。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法则必要的契约。2)婚姻伦理说。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 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3)制度说。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的效力 立即发生,而与当事人意思无任何关系。4)身份关系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家庭

3、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 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其特征如下: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3)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结构。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1)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2)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3)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4)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5)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4、;6)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3家庭的职能。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 之日起就负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生育职能。 经济的职能。 教育职能。 扶养职能。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主要内容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特点: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人身关系。第三节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婚姻家庭与生俱来、客观存在、 难以改变的,因而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内在的、

5、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 成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生物学与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是家庭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 物联系。随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制度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 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立法者在从事婚 姻家庭立法时都必须考虑其自然属性。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 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

6、会内容,主要包括:1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人的本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 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 总和。”2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三、两种属性的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定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必须适度反映两性、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遵循其固有的自 然规律,这是该制

7、度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接受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婚姻家庭 制度又必须对婚姻家庭固有的自然本能和个体利益倾向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约束, 使自然属性向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方向运行,以保证婚姻家庭所代表的 社会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社会属性因此而成为婚姻家庭的本质 属性。第四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集 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 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关系是就该社会的具体的婚姻家庭 形态而

8、言,具有多样性。在一个社会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以外, 还存在着多种婚姻家庭形态。而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在特 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统一性,凡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 惯等都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的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 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 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二、分类:(一)前婚姻时期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处于“杂婚”、“乱婚”(promiscuity)时期,所谓的杂乱,是因为那时在两性关系上的任何排他性,都必然会削弱联合力量和影 响集体行动。从而

9、影响人类的生存。这种没有任何禁例的杂乱性交状态是一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 切男子为特征的。(二)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与旧石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相适 应。血缘婚制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即辈分相同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发生 两性关系,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 血缘婚制相对应的血缘大家庭,就是一个由低级的有纵向两性关系禁忌的群婚原 始群体。因此,当时奉行的是族内婚(en dogamy)。据考证,我国考古中发现的长阳人、丁村人、马坝人等,已经进入到了血缘群婚制阶段。2、亚血缘群婚制

10、。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通婚 的集团婚。尽管它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姐妹。 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的通婚,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这一时期,亚血缘群婚制逐渐取代了血缘群婚制,氏族代替了原始群体。婚姻由 氏族内部的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婚姻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世系只能按女 系来计算,所以最早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它是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祖先的、按照 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三)对偶婚制又称对偶家庭,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 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

11、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主夫与主妻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 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度形态或者 中间环节。(四)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一定社会规 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里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 偶的婚姻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 基础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类从 无阶级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过程。因而,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 之一。三种因

12、素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确立: 1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财产的私有化,为个体家庭脱离氏族成为独立的经济 单位奠定了物质基础。2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转变,摧毁了母系氏族,确立了男权统治,个体婚姻家 庭形式与父系氏族同时产生。3父权制下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构成了导致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诱因。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的产物,是男女两性冲突的结果,具有如下特征: 1片面性。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片面性。只是对妻子单方面的要求。 2婚姻不自由。结婚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父母包办, 婚姻关系一经建立就不能由双方自由解除。3男女不平等。个体婚制决不是男女相爱的结果,

13、而是两性冲突、女性被男性 奴役的标志。婚姻法的名称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1、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有四种:婚姻法:我国 家庭法:罗马尼亚 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学界 亲属法: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英国的婚姻诉讼法、家庭改革法关于婚姻法名称的问题的争论主要观点: 其一,回归民法。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更名为亲属编。亲属法。 其二,保持独立地位。婚姻法不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名称可以改 为婚姻家庭法。其三,基本维持现状。婚姻法仍保留独立地位,名称不变,主要框架结构不变, 可做一些补充和修改。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14、。2、婚姻家庭法的形式(一)根据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广义上,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 的法律。狭义上,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二)根据编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 形式意义上,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者民法典中 的婚姻家庭部分。实质意义上,婚姻法专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 系统地规定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三、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15、2、调整对象的身份的多重性;3、强烈的伦理性;4、鲜明的强制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注意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问题 二、婚姻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一)与宪法(二)与民法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活动的共性原则, 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具有统管性。但是,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原则,婚姻家 庭法既遵循民法通则中的一部分共性原则、有有起自己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首先,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差别: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在特定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地位不同;二者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不同;二者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不同。其次,在法律调整的价值目的上,民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在于充分运用价值规律, 发展商品经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则在于维系家族,实现家庭的社会职 能。再次,在调整方法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也有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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