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3462325 上传时间:2023-03-05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四篇).doc(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认为有必要

2、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条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

3、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第九条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第十条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

4、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咨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第十一条办公室主任的责任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第

5、十六条理事的责任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_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第六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

6、公室备查。第二十八条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节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讨论.)第三十条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八章信息保密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7、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格式版(二)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

8、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

9、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10、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第九条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

11、项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聘请具有从事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公司仍不免除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第十三条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

12、披露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公司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

13、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_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

14、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_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_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_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基金运作期间公司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

15、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_号的要求编制的相关定期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个月内完成,每年_月_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由公司合规风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