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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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合同编号: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乙方(租赁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承诺与保证1、双方签约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权利。2、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订或对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规定。4、甲方对租赁给乙方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标的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二条标的物及费用1、标的物信息及收费标准如下:车型租赁数量(台)月

2、租金(元/台)押金(元/台)注,本合同中所述的押金均包含违章保证金。2、租贸车辆详细信息见附表2(租赁车辆明细表。第三条租赁期限及标的物权属界定1、租赁期限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2、乙方不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仅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3、在租赁期间甲方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将车辆进行转租;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内,提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租赁车辆,乙方超过半个月未提取完约定车辆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合同只对已提取车辆有效,乙方需要继续提车的,需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费用支付1、押金支付:乙方根据提车计划,在每次提车前将对应的押金支付到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方未缴纳押

3、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车请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付的押金。2、租金支付:双方的约定按(口月/口季度/口半年)支付。乙方应在支付押金时将首期租金如数支付到甲方的银行账户,乙方未预交租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车情求。按月支付租金的,应在每月25日预付下月租金。按季度/半年支付的,按上次支付租金日推算相应日期支付。3、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所有完整车辆交付完毕,甲方在15个自然日内向乙方账户返还押金。若乙方未能在租赁期内按时处理车辆违章、损坏维修等,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对差额部分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4、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三者50万,驾驶员和乘客各2

4、万,不计免赔率)由甲方购买。甲方不承担车辆损失险,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车损险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5、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若租赁车辆出现质量、维护等问题,乙方可以直接联系甲方相关人员,甲方应及时提供服务。因甲方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经甲方专业人员确认后,由甲方根据约定为乙方更换车辆,乙方或乙方的终端客户不得无故拒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五条标的物交付、验收与归还1、交付时间:双方约定一年月一日交付。2、乙方选择以下方式交付标的物:口甲方发车至乙方指定地点;口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车。3、交付详细地址:车辆送达交付地点后双方代表现场签字交接。甲方发车至乙方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

5、由甲方承担,乙方自提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应仔细检查车辆的性能和车况,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5、车辆归还(1)租赁期满且乙方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到期后10个自然日内将所有标的物返还至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租金按乙方实际交回车辆之日为截止租期日收取。乙方超过10个自然日未归还车辆的,每超期一天按原换算后的日租金2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直至归还车辆。(2)由甲乙双方对车辆内外观、性能,磨损等进行评估,如有非正常损耗或故障,由乙方负责车辆的修理,乙方明确表示不修理或者拖延维修的,甲方除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享有差额费

6、用追索权外,还有按照上述第(1)款的标准收取乙方超期归还车辆的租赁费用。(3)租赁期满乙方需理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5个自然日内提出续租需求,经甲方同意的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第六条标的物与相关配件的售后及保养1、核心部件(指电池,电机、电控)的维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在租赁期内由甲方免费质保,传统部件由主机厂负责,其他易损部件(玻璃制品类、轮胎、刹车片、雨刮器、油封、密封圈等)由乙方自行维保。2、车辆保养: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质量保证手册上保养规定执行(甲方APP上可查询对应车应的质量保证手册)。若因乙方不按规定保养导致的任何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3、车辆证件及随车配件以客户

7、租车确认单为准(如:行驶证、保单副本、钥匙、三脚架、千斤顶、工具包、灭火器等),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丢失行驶证按每本500元支付办证费和误工费,丢失道路运输证按每本1500元支付办证费用。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取得因标的物灭失、失窃、损毁等原因获得的赔偿款。2、甲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押金和租金的权利,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或迟交租金超过壹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并无条件地将车辆返还甲方。3、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车辆所享受的国家及地方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费用归甲方所有

8、。4、甲方保留在标的物上承载更多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广告费收入)。5、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标的物性能、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处理。6、如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归还完整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车辆出厂实开发票金额折旧计算赔偿。7、甲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运输、保管、灭失等一切风险和责任。8、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或乙方终端客户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确认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并积极为乙方更换或维修。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交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符合标准的车辆,甲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2、因车辆自身质

9、量问题导致乙方或乙方终端客户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确认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并积极为乙方更换或维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相应租赁费用。3、乙方及乙方终端客户应确保驾驶人符合相应标的物的驾驶资格(驾驶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等)。4、对车辆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与日常维保,有权对产品提出改进意见。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标的物,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纠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6、乙方应配合执行甲方推送的年检计划,按时将车辆开到甲方指定的服务点进行年检,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因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督催乙方

10、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车辆年检,经督催乙方仍不执行年检计划的,甲方有权直接将车辆开往服务点进行年检,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退车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缴纳的押金中扣除。7、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车辆业务,如更换新能源车牌,加装尾板等。8、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车身上以任何方式刊登广告及其他标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车身广告及其他标识,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如因清除车身广告及其他标识对车辆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将车辆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9、租赁期间,若甲方同意乙方在车身刊登广告的,则乙方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乙方粘贴的车身广告,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因私自加贴广告造成的交通

11、违章或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通过合法途径增加的车身广告,必须采用可移性粘贴方式,不能采用油漆喷涂的方式,且不能遮挡甲方原车身标志。(3)乙方还车时,甲方将会验收车辆的车身广告情况。若甲方原车身标志被损坏,甲方将按400元/台收取工本费,若发现有私自喷涂,由乙方自行重新喷漆还原,逾期或拒处理者,甲方将按2000元/台车收取工本费。10、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外观、所有部件及相关配件完好无损,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11、如因车辆本身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技术人员检查且达成一致并出具双方签字的书面文件)导致车辆无法运行且无法修复,乙方有权要

12、求甲方予以更换,但更换车辆有事故等未办结的,需办结完毕后再提出换车申请。此类情况不影响其他正常车辆租赁合同的执行。12、在乙方租赁期间,所租赁车辆发生的所有违规违章以及各种类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按本合同9.2条约定执行。13、租赁期间,乙方租赁车辆承载货物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14、标的物交付后,因使用不当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纠纷由乙方承担。15、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质押、抵债、典当。16、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至归还前产生的运输、保管、灭失等一切风险和责任,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17、乙方与终端客户签订合同,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执行。18

13、、乙方转租的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指导价格,乙方低价转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正,乙方不予更正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质。第九条违章及事故处理1、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在违章发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违章处理完毕。如逾期未处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从押金中扣除违章处理费用,费用包含:扣分费用(400元/分)、罚款、滞纳金。2、乙方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乙方须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保留相关证据,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通知保险公司、甲方和交警部门;因乙方原因导数车辆需要救援的,由乙方支付救援费用,自行选样救援单位。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14、保险赔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在车辆投保险种外,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3、事故损失的垫付:(1)在事故索赔所需材料不齐的情况下,乙方需垫付本车维修费用(即支付材料缺失保证金);(2)如有第三方损失,相关费用需由乙方先行垫付(在乙方全责或主责的情况下,如第三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维修单位定损和维修,维修及相关费用无需乙方垫付);(3)为避免保险公司拒赔或视为放弃理赔,乙方务必在出险之日起15日内提供完整事故材料(特大人伤事故或费用超1万元的,可相应延缓30日),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后续理陪事宜。4、发生事故损失由乙方先垫付的,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甲方所得理赔款中由乙方垫付

15、的部分返还给乙方(具体费用由保险公司核损,最终返还给乙方的费用额度将按保险公司实际到位理赔款确定)。第十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及时按约定向甲方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到期未付款项每日租金的50%标准支付违约金。2、如甲方未及时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交付车辆月租金每日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合同生效后,除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外,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个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相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缴纳押金+已提取车辆台数*实际租赁期*20%o该赔偿标准不替代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单独约定的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法律处罚责任。4、相赁期间,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押金中先行扣除,押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对其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如果乙方继续租车,乙方还需补足押金。5、乙方出现以下违反法定或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并没收所交押金,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补足。(1)酒驾、毒驾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行为:(2)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4)乙方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伪造事故现场、拒不处理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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