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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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江县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方法(2016年福建省政府令第1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保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标准及常规,避开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刚好妥当处理。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视施行。原制度、规定与预案有冲突的以本预案为准。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平安责

2、任等制度。第六条 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医疗科室人员协作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主要职责有: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供应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询问效劳,刚好调解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依据预案刚好实行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协作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扶植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辩论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担当的赔偿事宜,依据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六)对发生医疗事

3、故、违反医疗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惩处意见; (七)刚好总结医疗争议的状况,向医院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八)院指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 告知原则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照实告知患者。因施行爱惜性医疗措施不宜干脆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授权托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进步业务程度,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应当充分告知,力求全面而准确。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干脆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干脆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

4、托付的被告知人,但必需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 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托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需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展告知。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缘由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状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必需紧急实行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展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络的,医院在进展抢救措施的同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节 告知方式第十四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

5、告知三种。第十五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状况的告知。第十六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十七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回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状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四节 病情告知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照实告知患者。第十九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峻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实行相宜的告知方式,以避开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

6、医疗疑问及询问,医务人员应当赐予刚好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性细致,看法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回绝答复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看法粗暴。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状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需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二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第二十三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

7、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第二十五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属于第十三条状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状况作记录。第二十六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状况需要变更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需将新的状况向被告知对象进展告知并获得其签字后才能进展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平安的新状况,必需紧急实行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顿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第二十七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

8、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展手术告知并签字;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担当责任;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应当依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特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施行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科对手术签字进展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务科报分管指导确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

9、的风险告知第三十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干脆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一条 药物不良反响的告知(一)对可能引起严峻不良反响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三)其它状况。第三十二条 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化疗方案应当预报对患者进展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施行化疗方案。对患者施行输血治疗,应对患者或托付被告知人说明状况,在患者或托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展。第三十三条 下列物理

10、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展告知:(一)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二)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三)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第三十五条 各科室应当依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实行诊治措施。第七节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告知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告知患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可以选择解决途径:(一)自行协商和解;(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

11、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依法标准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技术运用和医疗设备配置的监视管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标准、常规,施行不必要的检查;(二)运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四)承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紧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紧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

12、需听从医疗职能部门的支配。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困难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困难疑难病例时,应当刚好请相关科室会诊或实行困难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困难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刚好,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四十条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的根底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理论,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施行前应当报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标准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对患者施行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

13、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刚好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第四十一条 对患者施行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阅历;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状况下单独为患者实行诊疗及护理措施。第四十二条 各科室必需运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运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需运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第四十三条 病历书写。(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据病历书写标准照实书写病历;(二)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

14、毁病历;(三) 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响的描绘、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刚好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楚的状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四) 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干脆作错误更正;(五)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刚好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处理原则第四十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刚好、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看法,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十五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

15、偿的原则。第二节 医疗事故构成条件与分级第四十六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医务人员对患者施行了医疗诊治行为;(二) 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到达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 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需存在因果关系;(四) 医疗人员施行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需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状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实行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样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意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 因患方缘由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 因不行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推断。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详细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准):(一)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三)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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