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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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河北省编办: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 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993年冲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 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个 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 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夏自治区编办:5月17日关于执行 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

2、7112号)收悉。经研究,对 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略。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 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 接的问题。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 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 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 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中央编办综合司 2007年7月17日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 安徽省编办:对你

3、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 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 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 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 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 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四、乡镇空编的调整使用必须优先考虑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安全 生产、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五、对你省提出

4、的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请示待按有关程序报批后, 再正式批复。4关于是否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的答复上海市编办:我们就你办6月10日电话请示事项进行了研究。按照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 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 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 理职能”。按上述规定,不应将国资委列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 以上意见。供参考。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6月16日5关于行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配备的答复贵州省编办:你办于6月27日来电话,反映贵州省委组织部在工作检查中发 现,一

5、些市(地、州)政府部门在行政正职之外,还配了专职党委 (党组)书记,也是正职。问该做法是否违反了机构编制管理中关 于领导职数的规定。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 的意见,现答复如下:党委(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在具体工作 掌握中,除本单位行政正职不是党员和本单位行政正职由上级负责 人兼任的,党委(党组)书记由本单位党员行政副职担任以外,党 委(党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中央编办 2005年9月13日6关于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湖南省、黑龙江省编办:近日,你们电话询问,对中发20078号文中“按25%增加行政编 制后有缺口的,

6、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 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地方上报后 是否追加行政编制,是全部给还是按照一定比例给。经研究,现答 复如下。中发20078号文对于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需要的行政编制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这个文件精 神执行。目前我司没有接到追加行政编制的指示。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7月25日7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央编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核编有关 问题的答复意见(编综函字2008106号)刊发,供各地参考。答复意见如下:一、中央编委2006年已为你区下达一批行政编制,专项用

7、于解 决公务员登记工作涉及的地方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问题,并 明确“军队转业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一般可直接 使用这次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这些行政编制只能用于现已在党政 机关工作,2000年以来军队转业到党政机关未使用行政编制人 员。上述行政编制下达后,你区自定的用于党政机关的事业编制相 应核销”。你们提出的目前仍有部分军转干部的编制尚未解决的问题, 应首先按上述要求解决。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 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 制解决”,“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 收军队转业干部

8、”。请按此精神进一步抓好落实。三、根据中央编委会议精神,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当前继续按中央规定的25%比例核定编制。摘自:(机构编制工作简报第十六期总第311期2008年6月20 日)8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 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 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 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

9、制管理职能。因为,其职 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 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因此,地方 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 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9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重庆市编办请示: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 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在管理体 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 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中央编办研究答复: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

10、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 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2000 ) 31号)的精神, 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 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10. 关于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有关事宜答复陕西省编办:经研究,并征得农业部同意,现就你办7月21日来电询问农业 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 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的

11、有关事宜答复如下: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的有关精神。2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 若千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是一个指导性意见, 各地在贯彻落实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但必须确保兽医管 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3.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发20051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可函告我办。中央编办三司 2005年8月16日11. 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的电话答复稿 广东省编办:你办7月4日关于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

12、员事业编制问题的请示 (粤机编办2007150号)收悉。经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你们提 出的“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是否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 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 制管理条例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 合使用的规定相悖”的问题,实际涉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政策、 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展状况和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 衔接问题。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部署。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

13、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 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 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333号)、中央编办 和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后勤改革参照国务院各部 门后勤机构改革意见进行的通知(中编办199355号)和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1998147号)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进行专门部署。各地 按照这些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对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进行了不 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14、改 革正在进行中,目前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还没有从党政机关中完全分 离出来,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 性。把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整建制地从机关中剥离出去,需要一个逐 步到位的过程。因此,今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强调:要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 单位的后勤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 服务转变。从我们对一些地方了解的情况看,虽然目前党政机关存 在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问题,但是各地机关中履行行政职能 的岗位与履行后勤服务职能的岗位是清晰的。我们理解,上述条例和通知中关于“事业编制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 制混

15、合使用”的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岗位不得使 用事业编制。我们认为,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机 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同时,要 按照上述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规范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 使用范围,做到在机关中使用行政编制,在后勤服务机构中使用事 业编制,逐步解决党政机关使用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的问题。以上意见,供参考。中央编办三司 2007年9月12. 中央编办对乡镇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辽宁省大连市编办询问,在乡镇有空编且又出现自然减员情况下 能否进人?乡镇人员编制“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基数是指某个乡 镇的编制数还是全县乡镇的编制总数?中央编办三司研究答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 20072号)和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 密发20046号)有关精神,为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 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乡镇招录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未进行乡镇机构改革的,暂不得招录人员。二、乡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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