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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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 i 个文件看看。关于统一地 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 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 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 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 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

2、2月 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 标准低于 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 府于 2010年12月 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 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 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

3、、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 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 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二OO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 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 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两者主要不同在于:其一,从征收依据看,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

4、,主要是为了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而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 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如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 规定,该收入专项用于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 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 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其二,从征收时间上看,教育费附加全国从1986 年 7 月 1 日起就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 有的开征,有的没开征。直到去年

5、11月财政部公布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此后,广东、上海等未开征的省、市决定自今年 1 月 1 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其三,从征收率看,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通知规定,已经 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 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其四,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不进入省级财政,但地方教育附加收 入要按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在征

6、收管理方面,两者有以下相同之处:其一,征收对象和标准,均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这三税的税额来征收。其二,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一致,均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严丽梅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2008-2-19 11: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 号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 年12 月 19 日省人民政府第1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2007年 12月 3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

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 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地方教 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增值税、营业税

8、、消费税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缴、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缴、代征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依照税法规定批准减征、免征或缓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减征、免征、缓征,按照 国家减征、免征、缓征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七条省级财政可以从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集中一定比例,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 区的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重点项目支出以及解决城乡义务教育

9、发展不平衡问题等。具体比例由 省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已征收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依法减免“三税”需要退付的,由地方税 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付金额并附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第九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教育,不得 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方案, 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 调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如特殊情况确需调

10、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 收坐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 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7 月 1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619 号发布的湖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区别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

11、010年12月 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 号)文件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即对外资企业 及外籍个人2010 年 12 月 1 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 征收。接着,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文 件,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已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统一征收率为2%。三个文件的 下发使一些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有些恍惚,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

12、是一回事还是两个不同 的费种呢?是税务机关应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还是中央教育附加征收率为 3%,地方教育 附加再增加 2%征收率,企业将缴纳5%的教育附加费呢?解答这个问题,要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属于不同的费种(或称政府性基金)。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也明确,我国的教育投入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

13、费的体制,义 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非义务教育以 及学前教育等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为保 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按“三税”的 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 育事业。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主要用于实施义 务教育,征收率为2%。后2005年 8月 20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令第448号对其进行了修改,征收率 改为 3%,自2005年10月 1日起施行

14、。而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因此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 基金,如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解决企业分离学 校所需办学经费。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 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近几年重点支出方向为全省中小学校 舍安全工程、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以及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全国已经有20 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 教育附加。有些地区早已开征,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 1日即已开征,应该 是开征较早的地区,辽宁省于1999年1月1 日起即已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 1日起开征,征 收率均为 1%。 财综201098 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也统 一为 2%。因此,企业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具体的开征时间还要由各省 自己制定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而对原来已经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开征时通常已由财政部予以 审批,如江苏省就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 函(2003)12 号)文件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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