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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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22X-02-313:58来源:光明网卫生频道t|字号:打印参与评论李尚勇 “农民合作社农业现代化”系列文章() 在国际上,通过农民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已经在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取得大面积成功经验。当笔者深入地分析了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以后,甚至可以说,迄今为止,古今中外,还没有哪个制度能够象农民合作社那样,能够普遍引导普通农户走向富裕,广泛实现农业产业化,进而引导整个农村走向农业现代化。 在我国,990年代中期开始尝试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由于主流社会缺乏对农民合作社性质和功能

2、的深刻认识,即使在202X年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仍然步履艰难,问题颇多。 2X年9月,笔者受邀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即四川省分行)的重点调研课题中期报告会,并担任课题点评专家。他们的调研课题涉及农民合作社、土地流转和相关的金融支持等问题。这些课题的调研范围涉及四川省的上千“合作社”,但从调研情况来看,其中真正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社的,可谓凤毛麟角。这些情况与笔者近几年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笔者感叹,现实中的“合作社”大多不尽人意,离合作社基本原则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与设置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本意大相径庭。 概括起来,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

3、)普通农户难以创办合作社 国际经验表明,各国农民合作社的普及推广都是通过政府机构的有组织推进去实现的。各国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地方政府通过自己的相关机构(如基层政府的各类涉农机构),一方面开展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农民合作社培训专门人才和农民骨干;另一方面,派出工作人员直接帮助和指导农民建立并管理合作社。 例如,加拿大基层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创建全过程。合作社成立前,帮助农民组织会议,指导并帮助合作社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业务活动种类等。合作社成立后,指导并帮助确认成员、制定计划、寻求资源、进行产业分析等。通过政府的直接支持,可以明显提高农民的参与性,同时也有利于依法完善合作社的内部运

4、行机制(韩俊等,02X)。在法国,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以及有关协会,都积极为建立农民合作社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包括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黄步军,02X)。在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起和成立大多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所建合作社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发展潜力也较大(王震江,202)。 在我国,由于缺少基层政府的有组织推动,目前农民合作社处于自生自灭的境地。普通农户(即单纯的种植或养殖户)虽然数量众多,而且有很强的合作意愿(李尚勇,20),但是,他们往往缺乏资金,缺少知识,缺少经营和管理能力,再加上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都很有限,因而很难自己发起组织农民合作社。他们中的

5、大多数仍然只能出售初级农产品,几乎不能分享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利润。 另一方面,我们的基层干部(包括市区县和乡镇干部)普遍缺乏农民合作社基本知识,几乎没有能力正确指导当地农民依法建立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尚勇,20X)。 (二)大户大股东掌控合作社,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 由于在农村,尤其是在相对贫穷的偏远山区,弱势小农户很难建立起农民合作社,所以,合作社在初创的时候往往需要致富能人、种养殖大户或村组干部领头发起。这些“能人”为合作社制定运行规则,选择生产经营项目,提供启动资金,组织农产品营销,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客观地说,没有这些能人、大户、大股东的积极组织和参与,很难想像在贫穷的山区 农村能

6、够建立起农民合作社,并使之有效运转。 由此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出现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合作社管理者无私奉献,但难以为继。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依靠能人和大户支撑,他们出以公心,不计薪酬,无偿贡献,如果合作社能够在短期内走出初创低谷,赢得利润,并有能力支付这些能人大户管理者的薪酬,那么,合作社将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反之,如果合作社不能走出低谷,长期没有利润支付这些能人大户管理者的薪酬,那这些管理者的无私奉献热情将难以持久。由此形成的合作社内部“搭便车”的制度格局,最终会导致这类合作社瓦解。现实中,更多的是后者。 另一种情况是大户大股东掌控合作社,损害普通农户社员的利

7、益。目前,相当多的合作社是由农村的致富能人、经营大户或各类经纪人牵头组建的,这些人的入股资金在合作社股份中往往占绝对多数,有的甚至一股独大,成为合作社的大股东。与此相应,这些大股东自然成为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主要成员,持股最多者往往成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理事长。如果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制度能够正常运行,这种“能人大股东机构”或许还能够正常发挥管理和经营职能,能够为合作社普通社员带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实际利益。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由“能人大股东”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缺乏民主基础(普通农户需要依靠“能人大股东”才可能获利,其地位低下,没有争取民主权利的基础),这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制度难

8、以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作社的法定管理机构成为摆设,合作社的管理事务、经营活动、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基本上都由“能人大股东”决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或监事会)不起作用。合作社的普通农户社员能够真正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机会很少,而且,越是关系重大利益的决策,普通社员往往越是没有机会实质性参与。 在利润分配方面,真正能够按法定比例进行“二次返利”的很少见。最常见的情况是,合作社的营销大户按约定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收购社员的农产品,而此后的营销利润与社员无关。有的合作社收购价格略高于市场价格,其差价就算作“二次返利”。也有的合作社,有部分或者象征性的“二次返利

9、”,但远远达不到“可分配盈余0%”的法定标准。 在本质上,这些“合作社”只是“能人大股东”的企业(它们大都应该登记为普通工商企业),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它们不可能担负起农民合作社“将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历史任务。 (三)涉农企业假借合作社获得优惠政策 近些年来,“公司农户”的形式被一些人误认为是合作经济形式。其实,“公司农户”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而非合作经济形式。那些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的公司(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以避免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异常波动对其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它们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订单(提前与农户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与农户建立稳

10、定的供销关系。 “公司农户”客观上有利于农户销售农产品,但是,由于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农户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和农户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现实中,双方都可能因为市场价格过于超出预期而违约,而且,公司违约甚于农户。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一些涉农企业看上了政府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遂将“公司+农户”变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其中,通过吸收农户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的情况比较典型。它们一般采取如下模式: ()该类合作社一般由一些涉农企业或者种养殖大户发起,他们在接受农户土地入股后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和土地经营完全由企业或种养殖大户自行决定。

11、(2)农户以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但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种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事务,也不承担合作社的任何经营费用。农户可以在合作 社的土地经营(如种养殖)中务工并取得务工报酬。 (3)农户土地入股的年收益构成=土地租金合作社年终分红+务工报酬。例如,在四川省雅安市,农户的年收入为,土地租金黄谷4506斤/亩,年终分红00元/户,务工报酬30元/天。不过,农户只能在农忙期间,或者合作社缺劳动力的时候,才有机会在这些合作社务工,因而年务工报酬并不多。 从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来看,这类所谓“合作社”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完全将农户“过滤”掉了:()农户在此类合作社中失去了农户

12、独立性的第二方面,即完全失去了自己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农户没有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从而不能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二次返利”原则被破坏,农户参加合作社借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利润的主要途径被破坏。(3)由于农户失去了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原则,也都没有了根基。 其实,根据其运作模式来看,此类”合作社”本质上是农业经济中常见的“租地经营”(其经营模式无可非议),只不过不适当地采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应该将其登记为普通工商法人,而不是合作社法人。 涉农企业采取

13、合作社形式主要是为了套取政府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样一来,既破坏了合作社优惠政策的公平实施,又侵害了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政策资源(如财政支持)总是有限的。 此外,这类所谓的“合作社”事实上正在“消灭”小农户,这与农民合作社保护并改造小农户的宗旨背道而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问题突出,肯定不能通过“消灭”小农户去实现农业现代化。 显然,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是普通农户难以创办合作社,另一个是大量“合作社”变形,严重偏离农民合作社制度设置的要求。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政府缺位,推广不力,另一个是政府监管不到位。这两个原因的背后是更为深刻的认识和观

14、念问题,而这些认识和观念问题的背后,则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 (本文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20年第7期,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 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233网校论文中心02X-07-211:3:00阅读:6作者:刘迪迪,杨慧编辑:suda11011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时代,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推动农业向现代化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但是,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15、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原副总理回良玉曾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领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推进现在农业建设的有效组织 形式”。1自20X年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的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支持政策,使得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到X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5多万家。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发展滞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人民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不深,导致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历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相比其他产业有一定的差距,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地方政府不管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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