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指令和CAD都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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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管理指令和CAD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是对运营人提出的 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CAD是对航空器运营人的航空器的强制要求。!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 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的设备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 维修和改装工作。!独立维修单位,运营人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维修单位!对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的主要内容: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 件手册五个主要方面。建

2、立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系统。(五四要求)!维修工作的限制分为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两种。工作类别:1检测,2修理,3改装,4翻修,5航线维修项目类别:1机体,2动力装置,3螺旋桨,4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部件, 5特种作业,6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检测: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 器部件的可用性。!维修放行证明的形式:(1)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及以下的航空器定期维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 作完成后可以由航空运营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机记录本上签署放行;(2)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查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

3、可以由维修单位自 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包括必要的内容;(3)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由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 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但当任何部件的维修是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的维修工作需要时,其 维修证明可以采用本单位内部合格证件的形式。!维修人员执照续签条件:(1)持照人每两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 空器有关的工作;(2)持照人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3)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部件维修人员执照续签条件:(1)每两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

4、修经历或者从事有关的工作;(2)持照人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内容的再培训;(3)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按照民用航空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办法/续签申 请书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续签条件:(1)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3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2)资格证书持有人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3)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 申请书。!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1)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a)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 检修以

5、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b)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恢复使用。(2)具有机型II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以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 当级别以上定期维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部件维修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 放行权。!维修人员,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2)保证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3)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维

6、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及中国民 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维修管理工作;(2)保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完整和有效性。!维修系统中通常包括四个主要部门:1工程技术部门;2质量部门;3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4培训部门!维修方案的内容:1 一般信息;2载重平衡控制;3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4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5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6结构检查/机体翻修;7必检项目;8维修资料的使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是指该航空器按照适航指令,审定维修要求,适航性限制项目完成了 指令性维修要求

7、;按照MRBR完成了基本维修工作;按照腐蚀预防和控制方案(CPCP), 补充结构检查大纲(SSID),SB,SIL和规章要求完成了补充维修工作;另外,还排除了使用 和维修中发现的故障,航空器的构型符合MEL和CDL要求。!试飞:是指必须通过空中飞行来验证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飞行。! ETOPS延伸航程运行是指双发飞机在其飞行航路上至少有一点距可用机场的距离超过飞 机已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飞行1小时的航程 的飞行。!全天候运行:是指由于天气条件而使目视参考受限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所有滑行,起飞或 者着陆运行。!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是指在飞行

8、高度8700米(29000英尺)和飞行高度 12300米(41000英尺)之间使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维修方案定义:是民用航空运营人或者飞机用户根据飞机构型,运行环境和维修经验,执 行航空器维修大纲,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及制造厂建议而制定的计划维修检查要求。!目的:1安全运行2高的可靠性3低的维修费用4维修停场时间最短5最好的客舱环境!维修方案的内容:1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2载重平衡控制;3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4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5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6结构检查/机体翻修;7必检项目;8维修资料的使用;!维修可靠性方案:是用来管理维

9、修过程的一套规则和做法,其中包括对维修方案的管理!维修可靠性方案的作用:(1)维修可靠性方案是承运人保持飞机持续适航性的整个维修方案的补充,它是对在实际 使用状态下表现出的性能数据的一种事件报告系统。它提供了一种观察飞机系统和航线可更 换工作可靠性的手段,并与预定可接受的性能指标相对比。(2)事件报告和数据分析系统能够快速识别出不良趋势。(3)方案的非警告部分用来监视飞机附件性能和没有很多重复性事件的飞机系统,为评估 这些附件和系统的维修可靠性,修改维修要求,提供证据。! MMEL:是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的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 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

10、O标志表示在运行带有列出的不工作项目之前活运行期间,必须完成特定操作程序。! M标志表示在开始运行带有列出设备不工作项目之前,必须完成特定的维修程序。! MEL:是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 的设备清单。!颁发适航指令的状况:(1)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者发生于同型号 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2)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3)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批准恢复方式:(主要针对重要修理和改装)A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人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 署放行B民航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 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C民航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 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只能按是否明显影响重量限制、平衡限制、结构强度、飞行性能、动力装置运行、飞行 操作质量、并根据重要修理和改装项目都应当送交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审查批准,并由有关 单位在飞行标准部门监督下实施!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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