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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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条例0013D392112C一、道路交通违章处理须知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1、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15 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再持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和驾驶证、行驶证、 身份证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2、当事人对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15 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

2、施凭证和驾驶证、 行驶证、身份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处理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复议,或者在 15日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对被处以以下处罚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听证:(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罚款数额较大处罚的;(3)强制车辆报废的;(4)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的。5、当事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须知(1)听证须知 告知之日起 3 日内提出; 持听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

3、委托人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进行申辩和质证。( 2) 申请复议须知 交复议申请书; 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持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 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交行政诉讼申请书; 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交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 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

4、印件;委 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 每种交通违章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应记录记分分值的标准以公安部第 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为依据。7、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执勤民警对违章当事人不作当场记分,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有关凭证到执行机关窗口接受处理,由窗口的民警按规定进行记分,再将记分的情况录入计算机。8、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记分办法 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使用 记分卡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10、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换发记分卡的换发分为正常的年度换发

5、和被记满 12 分后的换发。( 1 )年度换发:记分卡每年(含二年一审的驾驶员)换发一次,换发的时间与驾驶员年审时间相 同,驾驶员到县级交警大队换发。(2)被记满 12 分后的换发: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属汽车类的,到市级交警支队考试和换发记 分卡;其它准驾车型的到县级交警大队考试和换发记分卡。11、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的补发 记分卡的补发一律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办理。12、境外人员使用、换发、补发记分卡事宜 境外人员持有国内驾驶证,应到发证所在地申领记分卡,记分卡的使用与国内驾驶员同样使用,应当与驾驶证同时使用,驾驶员应随身携带记分卡,以便检查;正常的年度换发和遗

6、失、破损需 要补发应到发证所在地办理申换记分卡;被记满12 分后需要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部门办理,参 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13、交通违章记分值查询 机动车驾驶员可以通过各市交警支队、大队设在办证大厅的计算机或者电话查询交通违章记分值,驾驶员在计算机的触摸荧屏上或者通过拨打“168警”务公开查询电话进行查询,输入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号和密 码后即可查询到违章记分值。14、办理纠正错误违章记分的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分值记录有误,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到驾驶证核发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部门核对。15、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继续驾驶车辆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后,在凭

7、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16、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不能继续驾驶车辆。17、机动车被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后的处理办法 执勤人员应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接受处罚和缴纳清障费后,取回车辆。18、公安机关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把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的情况经通知超出 6个月不去领取暂扣车辆、被滞留机动车行驶证的,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 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19、被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被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的,被

8、吊销决定生效后两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二、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1、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1)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2)警告处罚权;(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2、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1)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2)对当事人留滞权;(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

9、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 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 相应的违章行为。3、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1) 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2) 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3)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4)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4、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

10、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4年的规 定,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三、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一)义务1、交通违章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检验;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必须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其他非法装置或牌证;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应在 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通知超出 3个月不来处理的

11、,撤 销当事人的驾驶证。5、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 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6、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7、当事人对交通违章有异议的,应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 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8、当事人被记满 12 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二)权利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 60 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 15

12、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 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四、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 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 警部门作出处罚。(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3、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 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 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 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14、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 执行。(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 动车驾驶证:1、不缴纳罚款的;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 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七)被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撤消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五、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

15、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 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 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 200元或拘留15 天,并处吊扣驾驶证 12个月,记分 12分。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 元或拘留 15 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 个月,记分12 分。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 200元或拘留 15天,记分12 分。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 12分。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 200元或拘留 15天。6、涂改、伪造、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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