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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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

2、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第四条 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审批,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丙级资质审批。 舟山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3、。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七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

4、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第八条 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

5、设施的监理业务;(三)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第九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认定的程序:(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见附件1、2),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

6、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有许可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编号发放。第十一条 资质有效

7、期届满,人防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办理资质延续申请。第十二条 人防监理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程序:(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人防主管

8、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人防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 人防监理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人防监理单位分立的,应按其分立后各自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资质许可。第十六条 人防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认定、延续

9、、变更、外省单位驻浙备案事项也可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地址:http:/),网上提交资料后,还需准备原件以供线下查验。第四章 外省驻浙人防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实行驻浙备案制度。外省人防监理单位经省人防主管部门驻浙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第十九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条件: (一)具备人防监理甲级资质; (二)有驻浙固定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程序:申请驻浙备案的外省人防监理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

10、网站公布。第二十一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期限由人防监理单位自行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其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五章 人防监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人防监理人员应持有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11、 人防监理人员应当接受人防专业继续教育。人防监理人员每三年参加人防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限期整改:(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人防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三)未接受继续教育的;(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五)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六)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七)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置。(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或证书失效的;(二)一年内被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的;(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人防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四)其监理工程师证书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撤销的。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9)。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13、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人防监理单位的监管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监理资质证书、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对人防监理单位实施信

14、用评价(信用评价表见附件10)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人防监理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管。每个季度扣分值低于1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价累计得分高于60分(含)的,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监理单位在申请证书变更、资质延续、出具与业务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一个季度扣分值高于10分(含)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于次月发布监理单位信用评价预警通知,并加大其在监工程项目的检查力度。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按信用评价表的内容和标准对人防监理单位实施考评。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后每季度在省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布。第三十条 人防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15、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第三十一条 人防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三)超越本单位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四)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情况和其它不良信息记入其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人防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应当严格进行查处。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材料有关要求1.人防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认定、延续的单位,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甲级一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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