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视角下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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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研究背景及意义2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述评3(一)概念界定3 1.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3 2.土地流转3(二)研究述评3三、研究要用到的理论4(一)规模经济理论4(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5(三)产权理论6四、凤凰县土地流转视角下的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实证研究7(一)凤凰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本情况8 1.地理位置情况8 2.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情况8(二)相关模型建立和分析8 1.模型建立8 2.模型解读10(三)阻碍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的土地流转问题11 1.农民的传统土地观念落后阻碍发展11 2.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滞后阻碍发展12 3.承租土地合作社风险过大阻碍发展12 4.土

2、地流转法律政策尚不配套阻碍发展13五、做好土地流转促进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13(一)加大宣传,让农户自觉参与14(二)做好服务,让流程逐步规范14(三)增加扶持,促使城乡统筹15(四)健全法制,推进协同发展15土地流转视角下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以湘西凤凰县为例凤凰县县委党校 摘要:土地流转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土地流转运行的主要推动力,土地流转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笔者以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为凤凰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建议。同时也为少数民族和偏远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居民致富提供制度参考和借鉴,推进落后

3、地区扶贫开发与民族团结。关键词:土地流转;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湘西凤凰县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14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定不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尽快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我国2014年1号文件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开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近年来

4、,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迅速发展。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我国仅运行较为规范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达15万多家。实践表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才刚刚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促使其健康发展,已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截止到2014年,一号文件连续11年“锁定”三农主题,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

5、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克服土地细碎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难题。近几年来,凤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的发展势头明显加快,至2013年底,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累计达到了4.06万亩。同时,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范围不断拓宽,土地规模经营凸现。笔者以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为凤凰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建议。同时也为少数民族和偏远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居民致富提供制度参考和借鉴,推进落后地区扶贫开发与民族团结,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述评 (一)概念界定 1.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 农

6、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这种合作经济的思想最初来自于西欧。为了应付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农民们发现只有相互合作才能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在本文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指四种类型。一是以当地农业生产为主的专业农业合作社。二是社区合作而共同建立的合作组织。三是专业协会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四是以供销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 2.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这种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可以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

7、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二)研究述评 我国2014年1号文件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开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专家学者也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邓大才(200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进行了思考,范曙玫(2012)对如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进行了研究。 关于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体系的研究,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思路大体上有两种:一是大综合、大合作的思路。即供销、信用、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的合作社。二是分而治之,在现有的基础上各自

8、完善和发展的思路。即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等自成体系。徐祥临(2012)反对我国农村走专业性合作社道路,认为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才是适合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类型。在土地流转与农村现代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关系研究方面,研究的学者不多,丰凤(2010)在农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中提到: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周忠民(2012)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流转的相互推动作用。国内对土地流转和农村合租组织单方面的研究非常多,但是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视角下的农村现代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深入研究。通过分析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对湘西偏远地区农村

9、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这也为笔者的研究找到了实际意义。 三、研究要用到的理论 (一)规模经济理论 经济学家认为,规模经济就是指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使得企业的收益递增而成本递减,从而实现节约增加利润的情况。只有规模报酬递增这种类型是属于规模经济。土地规模经营,就是应该使土地经营处于报酬递增的阶段,至少也应该是处于报酬稳定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土地规模扩大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就是土地规模经济。土地规模经济的反面是土地规模不经济。根据规模经济的变化规律,土地经营规模不同,经营的经济效益就会出现差异。因此我们认为:土地规模经济是伴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使农产品单位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

10、一种投入产出关系。也就是,土地规模经济的生产函数使长期平均成本曲线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反之则是土地规模不经济。(详见图3.1) 在图3.1中,LAC曲线是一条随着土地经营规模变动而变化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AM段向右下方倾斜,说明平均成本随土地经营规模的增大而逐渐减少,属于规模经济阶段;MB段向右上方倾斜,说明平均成本随土地经营规模的加大而增加,属于规模不经济阶段。我们从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前提可以推断,当土地经营规模小于M时,应该通过加大经营规模来提高经济收益;当土地经营规模大于M时,则应适当缩小经营规模才能增加收益。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 合作社就是人们为了满足共同的经济、社

11、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观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成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价值观。 在国外的合作经济理论中,对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贡献最大的当属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运动持保留的肯定态度,认为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系统论述了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采取自愿、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生产合作社。 在中国国内,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毛泽东就开始重视合作社运动。新中国成立之

12、后,毛泽东关于从互助组逐渐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思想,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发展成为建立人民公社的思想。毛泽东把合作社看成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转向集体所有制,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自1983年人民公社全面解体以来,国内的合作理论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先后在马列主义合作理论的重新解读,合作化道路的重新定位,合作社的定义和制度规范,合作制与股份制之异同,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表明,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和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尽管我国大部分农村现在实行的是家庭承

13、包责任制,但是我们还是要通过一定方式(比如土地流转)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这是现代农业生产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符合邓小平关于中国农业“二次飞跃”的科学论断。因此,我们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集体统一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组织内部的激励效率和监督成本问题。 (三)产权理论 不论是从农村土地流转而言,还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而言,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产权制度的创新,因此,本文在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土地流转的关系这一问题时,产权理论就必然成为这一研究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产权关系就是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

14、的意志和法律硬化形式。现实的所有制关系是先于所有权而存在的本源和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和法律范畴。马克思指出,产权制度和产权形态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各种私有产权都是必然被取代的过渡性范畴和制度。 因此,我国土地制度的创新,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应变更,应该反对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化,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就是说,除了国家批准的征用、划拔、出让等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外,土地权能的流转应是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占有权、处置权、垦拓权等上端权能的流动和转移,各种土地权能应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促进土地流转向着合理化、可持续性的健康方向发展。 我们在运用产权理论研究农村集

15、体经济产权制度时,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个人,特别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界定、保护和流转需要交易成本,并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可能被完全界定,界定是一个逐步调整的演进过程,比如当前农村的农作物、土地、生态环境效益是未完全界定的,随着它们重大价值的发现,会诱致产权的进一步界定;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受保护程度取决于农民自身、他人和政府保护的努力程度。四、凤凰县土地流转视角下的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实证研究 (一)凤凰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情况 凤凰县地处湖南省西部边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角,总面积为1759.1平方公里。截止到2013年末耕地保有量34104.73公顷,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9450.68万元。特色支柱产业主要为药材、蔬菜、茶叶、柑桔、猕猴桃。 2.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使用,土地的快速流转将极大的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至2013年底,凤凰县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累计达到了4.06万亩。在土地流转推动下,2014年7月底,凤凰县已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82家,出资总额1.4060亿元,辐射带动1万余户农户走上了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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