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颠覆事故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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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8 月 4 日 3 时 58 分,在 104 国道永嘉县瓯北高速出口附近发生一 起牌照为赣 CX 的大货车与牌照为浙 KX 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货车驾驶室内 3 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规定对事故直接责任进行调 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 号)的规定,温州市于 8 月 13 日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新华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 公安局、运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的

2、永嘉县“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温州市人民检察 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莫一,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X,身份证号:一X,驾 驶证档案编号:一X,准驾: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8月 10 日,核发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

3、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赣 CX重型厢式货车。2王一,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一X,身份证号:一X,驾驶 证档案编号:一X,准驾:C1、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领证日期:2009 年 12 月 8 日,核发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浙 KX 号轻型厢式货车,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3朱一,男,1951年10月12 日出生,汉族,住一X,系事故中浙KX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4柳-,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一X,系事故中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二)车辆基本情况赣 CX 重型厢式货车,

4、车主:-汽运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3 人,核定载质量:4950Kg,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交强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险单号:-,有效期:2014 年 5 月 26 日 0 时至2015年5月 25日 24时。浙 KX 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王-,地址:-,核定载人数:2 人,核定载质量:990Kg,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交强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保险单号:-,有效期:2013 年 8 月 15 日 0 时至 2014年8月 14日 24时。(三)-汽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 月 21 日

5、,位于-,工商注册号-,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冷藏保鲜设备)(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 19日);二手车交易;货物运输信息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104 国道 1883KM+770M 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地方,104 国 道呈东西走向,柏油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设中心划有双白线,双白线之间 宽 0.60 米,双白线的西侧划有中心单黄线,中心无隔离,机动车道宽 14.00 米 (每条车道宽 3.50 米),道路两侧均有路肩,北侧路肩宽为 1.50 米,南侧路肩

6、 宽为 2.00 米,道路南侧为河道,北侧为民房。该路段限速 70 公里/小时。二、事故发生基本情况2014年 8月 3 日20 时许,莫-驾驶赣 CX 号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自浙江省永康县开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方向。8 月 4 日凌晨 3 时 55 分,途经 104 国 道1883KM+770M(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地方),由于疲劳致注意力不集中,驶 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王日兴驾驶的浙 KX 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KX 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驾驶员王-和乘坐人员朱-、柳-三人当场死亡且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 莫一驾驶超载(核载:4950Kg,实载:21485Kg)

7、且制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肇 事车辆,途经事故路段,由于疲劳致注意力不集中,将车驶入对向车道内与对 向来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 王一驾驶的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虽然制动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技 术要求,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而该车内实际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核载2人 实载 3 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二)间接原因-汽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和驾驶员签订过任何 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公司内部备案,未对 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进行过任何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任 何形式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四、事故

8、性质经调查认为,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驾驶人莫-因超载,且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 机动车,跨越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以致造成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 议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驾驶人王-超载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鉴于其已经死亡,免 于追究事故责任。(三)-汽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和驾驶员签订过 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公司内部备案, 未对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进行过任何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 过任何形式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

9、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建议当地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四)本起事故发生于凌晨 4 时左右,且道路安全设施符合要求。经调查认 为,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切实采取监 管措施,尽到监管责任。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永嘉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安 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实际道路交通状况对部分事故多 发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完善;加大行车上路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强重点时段 重点路段的检查密度、频次,切实确保行车安全。(二)永嘉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执勤空挡管理力度,严查疲劳驾驶的违法 行为;加强对车辆超载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 与者安全意识。(三)-汽运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加强对挂 靠车辆、挂靠司机的安全监管。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 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 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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