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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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 3项)第一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2)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

2、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工业科3.执法岗位职数:3人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5.执法责任:按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二项:设立乡镇企业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条:“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法规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乡镇企业,须经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3、门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乡镇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更名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应当依法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关善后事项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乡镇企业科3.执法岗位职数:2人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5.执法责任:按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

4、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三项: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第二十一条:“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 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综合科3.执法岗位职数:3人4.执法职权:依法审查、监管食用盐的批发、经营。5.执法责任:按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

5、任。(二)行政处罚(共24项)第一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经化学工业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6、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综合科3.执法岗位职数:3人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执法责任:按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二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

7、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乡镇企业科3.执法岗位职数:2人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

8、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

9、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三项: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乡镇企业科3.执法岗位职数:2人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10、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四项: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乡镇企业科3.执法岗位职数:2人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

12、共和国煤炭法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13、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五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

14、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乡镇企业科3.执法岗位职数:2人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

15、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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