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预防控制计划(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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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媒生预防控制计划第_号东营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于_年_月_日经市_届人民政府第_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申长友_年_月_日东营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_传染病防治法、_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

2、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_、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_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_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_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四)_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考核;1-(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

3、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_。第二章预防控制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第十条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

4、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臵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一)医院、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第十一条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二)设臵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蝇门窗、防鼠门

5、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2-(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第十二条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立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三条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第十四条市、县区爱卫

6、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_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级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第十六条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7、四)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建3-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第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经营许可_个月内,到市爱卫办登记备案。市爱卫办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情况作出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

8、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一)_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二)_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设臵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以及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第二十三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9、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_协调工作突出的;(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未采取综合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的,根据_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卫生4-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的,根据_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

10、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年_月_日。病媒生预防控制计划(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

11、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们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2、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

13、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道、桥梁等设施,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公共厕所、城区河道、明沟等相关场所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七)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林区、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

14、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八)工商、宣传、价格等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前款规定的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需费用,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

15、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预防控制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一)医院、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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