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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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xx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 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第二条如本规约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文景国际小区 座落位置:丰州路东、陕坝路西、解放街别、塞北街南建筑面积:35 万平方米第四条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300平方米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恒铭

2、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岑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2015L144邮编:015000联系电话:8788858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

3、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互 助友爱,和睦相处;八)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九)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相关议案予以表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第八

4、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 主的义务.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 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 划用途 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

5、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 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 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第十四条业主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签定装修管理协议(附件 1),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 内容.第十六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

6、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 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 ,未预留设 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 处理.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 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作停放车辆用途。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主自行负责保管责任。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 规定,并应遵守一下约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所、游乐

7、场、物业服务 用房等公共场所;(二)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同乘其他乘客的同意,并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 间,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 并应当避让行人;(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制止;(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三)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8、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五)乱倒垃圾、乱堆放杂物、随意停放车辆;(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 害气体、液体、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堆放、抛撒废弃物 ,产生超 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饲养家禽、家畜和违反规定饲养其他动物;(八)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 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 .因

9、维修 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 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 ,造成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 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 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 工作。第二十七条 住宅物业、

10、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 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 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 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 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 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十

11、条 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转让时,买卖双方合同优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缴存手续;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动过户.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 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 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

12、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第四章 小区公共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暖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一)业主 (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供暖管道随意改动,确 需变更应向供水、供暖管理部门申请。(二)下水管道禁止倾倒剩余饭菜等生活垃圾,如已造成堵塞 ,物业服务中心可 派人疏通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全部承担。(三)公共给排水设施出现故障要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维修,否则对继续使用或由 此造成人身伤害及公共设施的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电的使用管理规定(一)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 整性,如确需要变更应向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将批准文

13、件及改动部分图纸 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二)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等)或特别用电,需要增 大用电量,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或供电部门申请增容.(三)公共用电设施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及公 共配电设施,如因私自作业造成的公用电器设施损坏、人身伤害的,相关 业主(使用人)应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规定 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 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可以节省房屋维修资金和大、中修费用 ,使物业保值、增值。 为使住户能合理、安全的使用电梯,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高度不超过 1。7 米,宽度不超过0

14、。7 米;电梯允许 运载物品的重量上限为 800 公斤,超过上限尺寸和重量的物品严禁使用电 梯运载。(二)电梯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整批货品.(三)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轿箱内饰、 电梯门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四)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 ,不得 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措施。(五)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先行,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六)不得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箱体内装饰物,不得在电梯轿 厢门及轿厢内乱贴乱画。(七)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 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

15、不得采用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 行为,以免发生意外。(八)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 生人身、设备意外。九)严禁住户在电梯前室用水,电梯前室不得有积水情况,以防电梯进水,造 成设备的损毁。十)如电梯因住户的非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 损失.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各住户倾倒垃圾时应将垃圾袋装并系好袋口,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园区内 设置的垃圾箱内,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清运。二)禁止将生活(建筑)垃圾放于电梯前室、楼道等共用部分。三)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不准随地吐痰和便溺。四)单位和住户装修时应遵循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协议,装修垃圾按指定时 间和地点堆放,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清运,不准 乱扔乱倒。五)公共用地和楼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阳台外、外墙不得悬挂、摆放物品, 禁止在室外安装晒衣架,禁止在室外晾晒衣物.六)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园区内公共设施、观赏景点 ,如绿地、雕 塑、广场、水池、休闲椅、果皮箱、画廊、警示牌、园区、护栏、墙面、 射灯、路灯、庭院灯及节日期间或庆祝活动悬挂的各种装饰灯等。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上述设施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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