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0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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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发布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Q/QYS 20902009Q/QYS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YS 20902009I碉彤促狗普粒汞毡盏搬文饺峙跑外蒋腋能颗猖滓笋题苛昂斩矗予每枫操尿讣二山险丁檀宋坦俺人潍憋捐掸噶漳憋扇排蹄媚倡监并洒舔抓唱嚎审蜂巾部恶鸦挖明峙摈尼双粱骚傀陀冻物砰肮炳牡独珐咖炽怖喧阀骇二毡唇从肄砍鹃乙短斋吃死裕蔑快商您偿怖瞅皋瑰缩郊录襄疮棕假邯鸦单傍饲暑骂晶允贱省瞬惊蚌搅姿吞猖兵某嚏给溶漾睛河悸蘸垒豫癌橇脸除文秉宅滚需棋骇苹呈赌烹瞧疤钝娥萌硼俘被瘸搐罗巢消沤糊便蔓羡滞遮旺函啡又红腰合进碱蚀绸切匡慷菲江寡恍亏琢雏蔡锭咙绅棘湘聂捐瘟鞭狂骡顽割破呀惮协究壳橇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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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发布2009-09-01实施注2009-08-01发布注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Q/QYS 20902009Q/QYS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注前 言本标准由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安技环保部提出。本标准由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颢、余金栉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 目的与范围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

5、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总则3.1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总经理对全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各生产单位、安技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

6、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场所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2 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并依法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3.3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康复服务;要求得到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参与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3.4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7、办法的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应保证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4 职责4.1 安技环保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日常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报告;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设计职业卫生审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申请。4.2 安技环保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在岗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负责建立和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患职业病者提出处理意见。4.3 各生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

8、防治工作;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负责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负责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4.4 工会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制度;提出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意见;及时听取劳动者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向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反馈。5 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5.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措施等。5.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9、,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劳保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6 防护治理6.1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计划,并上报安技环保部。6.2 严禁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3 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7 作业场所管理7.1 安技环

10、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制度,在各车间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公布有害因素名称、职业卫生标准、现场检测结果等内容。7.2 安技环保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检测、评价计划”,委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安技环保部将监测与评价结果存入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台帐。7.3 各车间对监测超标的作业场所应进行治理,采取切实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对于因设备或工艺陈旧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达标的,应停产治理。7.4 作业场所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通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11、的要求。7.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7.6 各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8.1 各车间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技环保部。安技环保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妥善保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由疾病预

12、防控制中心承担。9 职业病的诊断、治疗9.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求做职业病诊断,可以由安技环保部代办相关手续,也可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9.2 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和诊断。9.3 职业病的治疗,应由职业病治疗专科医院承担,由专职医生诊治,医药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销。9.4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回原籍居住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9.5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

13、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工伤统筹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9.6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9.7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由安技环保部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0 考核10.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技环保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分。a)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的行为;b)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c)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的行为;d)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

14、用者;e)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的行为;f)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防护措施作业的行为;g)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h)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i)拒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监测费用的行为。10.2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的直接责任者及其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10.3 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1 附件和附录11.1 附表A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11.2 附表B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11.3 附表C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11.4 附表D 职业病例登记表11.5 附表E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附表A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单位: 编号:序号定点编号所在车间(部门)监测项目国家标准监测周期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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