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者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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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四十四:工资红利合理分配可节税企业投资者的税收筹划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概况甲商贸公司是由王某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资 50 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电器销售, 经营业绩良好。但由于该公司经营规模不大,没有形成规模效应,而且没有较好的销售渠道和投资项目,经营利润也不丰厚,员工工资并不高,没有达到扣除标准。而且大部份支出为 工资支出,王某等五位股东年末根据经营情况进行红利分配。乙家具销售公司是由 5 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家具销售业务。 企业结 构简单,支出项目较少。 企业所得税计算简单,只须进行工资调整。经营成果全额对股东发 放。(二)问题提出甲商贸公司王某等五位股东约定

2、每人每月领取工资 1200 元。2003 年度,该公司职工平 均 89 人,工资总额为 74.5 万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 960 元,企业计税 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89X 12X 0.096)。该公司该年度实现税前利润87.5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 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1.35 万元(适用税率 33%,95 X 33%),经结算,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 万元。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87.531.35)X 15=8.42(万元),可分配利润为 47.73(87.531.358.42)万元,年底,五个股东经研究决定,进行

3、利润分配,每人分得 红利 4.8 万元。作为对股东进行的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共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税4.8万元(4.8 X 5X2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 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 分之二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企业实际承担了两道税负,即针对发放的股息红利不但缴纳了 企业所得税而且第二道被按股息红利计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税收负担合计为36.15万元( 31.35+4.8 )。有没有办法使股东分配所得承担更轻的税负呢?从企业提供的资料看,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 102.53

4、 万元, 而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 74.5 万元,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 间。乙家具销售公司是由 5 名投资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2 年度实现会计利润 400 万 东的年薪定为 12000 元(每月收入相同) 。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全额平均分配给 5 位股东。 其目的在于: 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 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 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每月人均 1000 元,因此不存在工资 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纳税人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 该公司制定的 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节税吗?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

5、事项。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 董事会把每位股二、案例解析。(一)筹划思路与方法: 例一:假设五个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24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4000 元,即每月实际领取工资 5200元,企业工资总额 =745000+4000 X 12X 5=985000 (元)。由于实际发放工资 98.5 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 102.53 万元, 企业增发给五个股 东的 24 万元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税前提取职工福利费3.36万元(24 X 14%);职工教育经费 0.36万元(24 X 1.5 %);职工工会经费 0.48万元(24 X 2%), 累计增加税前列支额 28.2

6、 万元( 24+3.36+0.36+0.48 )。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 950000282000=668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668000X 33% =220440(元);五位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200 1600)X 15% 125 X 12X 5=24900 (元);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20440+24900=245340(元);由于增加了应该支付的工资, 该企业的利润减少了; 由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了, 所以此时该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875000282000220440=372560(元)。综上所述 ,通过税收策划,投资者可节约所得税额

7、 =361500245340=116160(元)。例二:当股东的月工资为 1000元时,乙公司 2003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X33%=132 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 268 万元( 400132)。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268X 20% =53.6 万元,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3.6-5=10.72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1.2 X 5+268 53.6=220.4万元。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 44.08 万元。当股东的月工资为 3000 元时,公司会计利润降为4000.2X 12X 5=388 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400 万元与应纳税额 132 万元不变

8、(因为计税工资限额为每月人均1000元)。此时该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 =388132=256 万元。全年每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X 10% 25X 12= 1380元,税后总收入总额为 3000X 121380=34620(元)由于乙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全额平均分配给 5 位股东, 所以红 利纳税 256X 20%= 51.2 万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每人红利净得(25651.2)- 5=40.96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9、每位股东应纳个税总额为10.378万元(51.2十5 +0.138),税后净收入总额为 44.422万元( 3.462 万元40.96万元)。股东全年人均可少支出税 0.342 万元( 10.7210.378)。可见,增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 税。(二)筹划难点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私营企业业主选择经营所得分配方式,在工资与红利之间的操作。 其实质在于对这部分收入确定的性质是: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 红利所得。 随着其性 质不同,征税方式和税率差异都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其原理虽然不难,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三点: 一是企业必须在事前做好分析工作; 二是要注意尽可能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前提下

10、实施本方案; 三是要注意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负担的比较。(三)案例点评例一: 本案例的一个筹划前提, 就是该企业的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限额有较大的距 离。通过筹划, 将税后分配改为税前列支,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减 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当每月收入额低于 35500 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的税负低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的税负。例二:增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税。但是,是不是工资增加得越高越好呢?如果股东的月工资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 则不仅起不到节税作用, 相反, 还会由此 增加股东的税收负担。 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11、别适用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红利适用 20的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 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三、案例延伸思考: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思路总结出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在向股东发放的收入既定的情况 下,寻求工资、薪金和股利、红利的最优点,从而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模型假设如下: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额为 1600 元。并且,以前的工资、 薪金为零,如果以前有工资、薪金,那么现在在工资、薪金和股利、红利的选择时,工资、 薪金的扣除标准就会低于 1600元;2、不考虑法定公益金和法定公积金,因为提取公益金和公益金相当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发放的留存收益当

12、然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这里是在向股东发放既定收入的前提下在工 资、薪金和股利、红利之间进行决策,如果考虑15%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必然使得二者比较基数的不一致;3、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可扣除工资额。在进行工资、薪金和股利、红利的选择时,由于发放的总额是一致的,关键就是看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高低。我们将发放给股东的月收入当作自变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当作因变量,二者表现为直线上的函数关系或者分段函数关系。按工资、薪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月收入16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股利、红利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月收入一20%见下图:x 1Q45 2-51502 106 8 月收入沅蠶艾欝翱蠹鸳算的注:图

13、种圆圈代表分段函数的分界点,横纵坐标的单位均为万元,两个函数的交点坐标为(35500, 7100)。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级数全月工资、薪金总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01600元以下/11600 元一2100 元不超过500元5022100 元一3600 兀超过500兀2000元的部分102533600 兀6600 兀超过2000元一一5000元的部分1512546600 兀21600 元超过5000元一一20000元的部分20375521600 元一41600 元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251375641600 元一61600 元超过40000元60000

14、元的部分303375761600 元一81600 元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356375881600 元一101600 元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1016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上部分4515375注:全月工资、薪金总所得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费用扣除额1600元由两个函数的关系可知,二者只有一个平衡点,低于平衡点时,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较好,高于平衡点时,作为股利、红利发放较好。通过计算可得,平衡点位于工资、薪金的第 五个级次,设月收入为 X,则(X 1600 )X 25% 1375=20%X解得:X=35500 (元)位于第五级次。归纳总结:在满足上述四个假设的前提条件下,如果发放的月收入小于 35500元,应该以工资、薪金方式发放;如果发放的月收入大于35500元,应该按股利、红利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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