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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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1、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 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 他单位。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义务人、者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 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4、税务登记管理:开业登记:一般在 30 日内从事生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事项)非独立核算分支

2、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自设立分支机构之日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扣缴税务登记(或在税注册税务登记承租经营自承租承包合同签订之日 临时税务登记境外企业来中国从事建安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 临时税务登记外出经营在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或应当自 发生变化(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5、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内资企业、个体经营、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涉外企业等5 种。税务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6、纳税人解散、破

3、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 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应当自有关机 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注销税务登记。8、外管证的有效期为 30 日,最长不会超过 180 日。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 内核销。9、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 验登记。10、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 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其他税务事项11、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没有定期验证和

4、换证的,法律责任与新 办登记法律责任相同 ,遗失的 15 日报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凭申明到税务机关 补办。被列入非正常户 3 个月的,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设 臵营业账簿;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 分别设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证、发票等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 10 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3、按期申报有两层含义: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5、报;按照税 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申报。15、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对税收问题作出 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均无权就税收问题作出规定。16、依法治税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税款征收是税收管理的中心环节。17、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 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18、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 权和留臵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9、税款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

6、期定额征收、委托代 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20、纳税人拒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 1 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报告 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责任。2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能超过 3 个月(同一批税款不 得滚动审批),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免收滞纳金,不批 准的征收滞纳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 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3、滞纳金的征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至解缴税款之日止。24、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

7、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 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县级 20 个工作日、市级 30 个工作日、省级 60 个工作日,经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 10 天。减免税期限超过 1 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25、关联企业的调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 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 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对关联企业,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 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调整。几种情况:业务往来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预计调增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

8、50 万元;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以前年度未申报关联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 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矛盾。2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结清应纳税款、结清 滞纳金或提代担保。27、欠缴税款税额在50000 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 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费用由纳税 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

9、的法律责任。28、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的税款,应当在 10 日退还;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 应当在 30 日内退还,同时按照退还当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但不包 括多预缴的税款、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可将多缴税款和利息抵扣应缴税款,有余 额的再退给纳税人。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29、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在 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 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 年。(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30、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15 天。税收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两种税收保全情形:一、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在法 定纳税期前可采取的征税措施及程序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期,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 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

11、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 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 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房屋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的措施范围内。二、针对以前纳税期采取的税收

12、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 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明显有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按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两种的区别:1、保全的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的逃 避纳税义务行为,保全“当期”的受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威胁的税款,而后者保全的是 “以前纳税期”的受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威胁的税款; 2、适用程序不同,第五十五条 须在启动税务稽查程序;3、适用的条件不同。保全措施适用的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

13、行为的纳税人, 不适用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对象: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 关对单价在 5000 元以下的生活必需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三、税收保全的执行: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 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 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收保全的金额应仅仅是应纳税款。且不得超过 6 个月,重大案件要延长的报总 局批准。但注册上讲的是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税

14、收保全措施不能超过 6 个月,13、税收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 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两条: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15、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强制执行对象: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三、税收强制执行的执行: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 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 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但注册上: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扣押、

16、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 的费用后,多余部份款项 3 日退回。33、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税务稽查包括选案、检查、 审理、执行。35、税务机关调账问题:一、县局局长批准,调以前年度 3 个月;二市局局长批 准,调当年 30 日内。36、征管法税收法律责任的几个特殊性: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卖买、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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