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3397171 上传时间:2024-02-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工伤职工不因服刑而丧权刘钧系武汉市第二住宅建设公司职工。1982 年5 月24 日上午,其在本单位工地进行吊装预制板作业时,因汽车吊臂碰上万伏高压线被击,造成左手及脚部残疾,经有关部门鉴定为6级伤残,劳动能力已大局部丧失。1982 年至1987 年期间,单位按规定给予刘以公费医疗等工伤待遇。1987 年7 月,刘钧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2 月8 日,单位将其开除,随之,他的工伤待遇被取消。2001 年10 月,刘钧刑满释放后,发现他原所在的武汉市第二住宅建设公司已于1989 年并入武汉建工集团第三工程。而武建三公司后解散,其债权债务随之转由武汉建工(集团) 承当。于是

2、,他于2002 年3 月11 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武汉建工集团第三工程确认其工伤及伤残等级、给付伤残补助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 年8 月裁决武汉建工集团第三工程承当刘因工伤旧伤复发治疗的相应费用。刘对此不服,于2002年9 月将武汉建工集团第三工程告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钧的工伤因其受到刑事处分被单位开除后而停止。鉴于当时的法律政策对工伤致残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工伤待遇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对刘提出的主张应适用其刑满释放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而?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汉建工集团第三工程的接管

3、单位武汉建工(集团) 一次性支付刘钧伤残补助金7420 元;伤残抚恤金8. 268 万元。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依法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64 岁的张又铮是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退休医生。1961 年12 月到该院工作,1962 年7 月在医院放射科从事放射性工作,1992 年调到医院门诊部,2000 年7 月退休。1980 年下半年,张又铮双手开始出现持续性痛疼的病状。后经医院诊断为:双手手指慢性放射性皮炎。1981 年6 月,张又铮被确诊为“双手食中环指指背放射性皮炎,较前有开展趋势,医生建议“手部脱离射线接触,并定期随访观察。张又铮找了院领导,要求调换岗位,但院领导不置可否。张又铮继续在放射科

4、工作。1995年6 月,张又铮被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确诊为手指放射性皮肤癌。手指由于癌变长出了一团团像菜把戏的肉瘤,并发烂发臭还不能进水,一进水就会感染,一洗脸洗澡就痛.2000 年5 月,张又铮将烂得最厉害的左手无名指切除。一年后,张又铮的眼睛又被确诊为放射性白内障一期。发生在张又铮身上的事随后也在他的同事们身上发生了。郑毓兴,1954 年到湖州市第一医院放射科工作,1996 年6 月,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郑毓兴为手指放射性皮肤癌。2001年10 月,郑毓兴的眼睛被确诊为放射性白内障一期。刘殿武,1961 年到湖州市第一医院放射科工作,2001 年10 月,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

5、定委员会诊断刘殿武为:放射性皮肤溃疡伴癌变、放射性白内障二期。余国庆,1961 年到湖州市第一医院放射科工作,1995 年,被诊断为:手指放射性皮肤癌。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组长高慎永说,张又铮等四医生在同一单位都得了这样的职业病,不仅在全省甚至在全国都罕见。对职业病的处理,以前有专门的法规,2002 年5 月1 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也有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依法处理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真正执行起来很难。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俊认为,本案虽然发生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之前,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不存在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义务,在发生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情况时,

6、用人单位也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张又铮等人在治疗过程中,湖州市第一医院按规定支付了医疗费,但是拒绝对他们的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也不给相应的待遇。他们屡次找医院协商,都没有得到相应待遇的落实。2003 年4 月23 日,张又铮等人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与干部(退休干部) 职业病补偿争议,不属其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4 月30 日,张又铮等人分别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起诉,提出了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州市第一医院确认原告的病情为职业病后,依法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安排每年一个月的职

7、业病疗养期,并承当全部费用等诉讼请求。四名医生都提出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他们当时工作时用的是上世纪40 年代的机器,在这种情况下,院方仍人为地加大他们的工作量,而且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全部手工裸露操作,其中在上世纪70 年代的两年时间里,本应当由X 光片来完成的工作,全部由他们用手和眼进行放射工作,而且在他们已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仍然不给调换工作,院方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湖州一院那么认为,四名医生从事放射工作,日积月累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是不能完全防止的,这并非院方的主观上的成心或过错,四医生患职业病,院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本案不存在民事侵权的事实,所以,四医生要求精神

8、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调解,湖州市第一医院补偿给张又铮四人精神抚慰金共计13 万元,每人3 万元或4 万元。患上职业病,获赔精神抚慰金张又铮等4 人曾在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从事X 射线诊疗工作多年,近年分别被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患有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肤癌等疾病。其中张又铮已于2000 年5月在湖州一院进行了第四指指掌关节离断术治疗。2003年4 月,张又铮等4 人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不被受理。随后,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州一院确认他们的病情为职业病,依法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安排每年1 个月的职业病疗养期,增加工资标准和赔偿

9、精神损害费。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调解,湖州一院补偿给4 人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下班途中遭遇工伤 所属单位承当垫付责任刘某原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1998 年12月26 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次日死亡。1999 年3 月24 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1999 年5 月14 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肇事人有期徒刑7年,赔偿刘某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务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9064 元。该判决生效后,因为被执行人服刑,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应予赔偿的金额无履行能力,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于同年12 月20 日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10、。2000 年1 月24 日,东城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伤,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076元、丧葬补助金5509. 5 元的工伤待遇。后刘某的亲属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亲属的申诉请求,裁决由该公司先行垫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076 元及丧葬补助金5509. 5 元。该公司不服此项裁决,向东城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予以撤销。东城区法院判决不予垫付。然后,刘某的亲属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东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决由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刘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076

11、元、丧葬补助金5509. 5 元。企业无权解雇工伤职工商达效劳公司是某县一家国有企业,1974 年11 月,彭某到该公司下属的车站饭店工作,其身份系副业工,任馒头组组长。1980年12 月20 日,因机械故障右臂被和面机挤骨折,经该县医院和河北省第三医院治疗,肘关节不能复位,右手旋转为零。1995 年因单位经济效益不佳,彭某待岗在家,单位每月发给其生活照顾费100 元。2002 年1 月16 日,经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彭某为七级伤残。2002 年6 月26 日,经某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转制,一次性整体售出该企业。2002 年7 月21日,经某市石东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某县商达效劳公司

12、职工张某、杨某、刘某一次性买断该公司净资产,成为个人合伙企业,并于2002 年8 月12 日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某市商达效劳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8 月1日,彭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新成立的某市商达效劳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9 月16 日作出裁决,内容为现某市商达效劳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彭某经济补偿共计62066元。2002 年9 月20 日,某市商达效劳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某劳裁字(2002) 第04 号裁决书,诉讼费由被告彭某承当。法院认为商达效劳公司经该市体改办批准已转制,整体出售给个人。按照

13、该市人民政府和劳动厅的规定,彭某不属于安置对象,并且,彭某的工伤待遇应从高达效劳公司资产变卖收入中支付。法院做出判决,商达效劳有限责任公司不予承当支付被告彭某的工伤待遇经济补助金。案件受理费2384 元,其他诉讼费953 元,共计3337 元,由被告彭某负担。工伤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公司照样要给赔偿2004年2月,顾某进入上海市某管道工程公司工作,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了顾某的月工资为1100元。工作尚不到一个月,顾某却不幸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工伤,因工致残程度为八级。同年7月底双方签收鉴定结论书。一个月后,为工伤待遇等事宜,顾某申请仲裁,在未获满意仲裁结果后,顾某一纸诉状将公

14、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8万余元。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管道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于去年7月底终结,因此采纳顾某的陈述,以去年10月为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日期。管道工程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按顾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顾某工伤发生之日至工伤医疗期满之时,即双方签收鉴定结论书当月的工资。由于顾某在签收工伤鉴定结论书、工伤医疗期满之后并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公司可按318元/月之标准支付顾某自去年8月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之时的生活费。由于顾某是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应根据

15、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的结论,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方法?的规定,应由公司方支付顾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应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规定,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当;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工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分,然后承当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

16、1994109号)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当,如其确实无力承当,由发包方的单位承当。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假设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从其约定;假设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由其本人承当自己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如何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我是一国有企业的人事主管,向您请教有关工伤的问题。我单位有一员工因工负伤,由于去年负伤时,我劳资人员无解决经验,造成劳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