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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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报告制度【篇一: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年 度报告规范,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4年1月一1994年12月)第 315323 页。第二条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资 产实力、信用状况、投资环境及社会负担等情况,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 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通过对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 结构、运营和效益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检索和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 据。第三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内容主

2、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 (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是由国家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 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以便对各级企业、单位的 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综合效绩评估和前景预测。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 企业、单位分别编写年度内国有资产的运营(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考核各级 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效绩的基础资料。第四条所有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 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在每年年终经过对本企业、单位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 后,正式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

3、理部门报送所填报和编写的经营、占有、使用国 有资产的有关数据资料和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本级所监管国有资产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第五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的 不同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其中:在经营性资产年度报告工作中按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境外企业、基建单位等不同行业及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统计级次第六条依据本制度应当填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编写国有资产经营(使用) 情况报告的企业、单位包括:(一)各类国家投资企业。(二)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三)按规定

4、列入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包括:(一)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即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其唯一出资人 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三)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 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即国有投资份额占 50以 上拥有多数股权或虽在 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四)国有参股企业,即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 有投资份额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 及各类合

5、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其他拥有国有投资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1、经产权界定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占(使)用国有资产占资本份额 50以上的集体企业、单位;2、实行企业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3、国家或国家投资企业开办的各类境外企业、机构;4、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5、军队、武警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第八条本制度第六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一)各级行政党团机关,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政治协商会议 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党派等组织机构。(二)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各类属全民所有制性质或由国家预算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独立社会 团体。

6、(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营业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五)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境外机构,主要指使(领)馆、商经处、文 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六)军队、武警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第九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按地方、 中央及中央特殊行业三类进行划分,其中:地方、中央均应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 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中央特殊行业以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的层次为基本单位。第十条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的最基层填制企业,

7、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独立核算并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第十一条本制度第九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统 计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国家核定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二)独立核算的预算会计单位和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第十二条地方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统计级次:(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各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所属企业、 单位。(二)第二统计级次指: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以及由第 一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

8、单位。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均归入第三级次,均按第三级次企业、单位进行 统计。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分为四个统计级次:(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直属总公司(行业公司)、控股公 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二)第二统计级次指:中央各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以及由第一级次企业、 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 单位。(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下属企业、 单位。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企业、单位进行统 计。第十四条中央特殊行业是指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

9、、实行垂直管理和统负 盈亏的特殊管理行业,主要指银行、保险公司、电力部门、邮电部门等。中央特 殊行业分为四个统计级次。(一)第一统计级次指:国务院所属部门、总行、总公司。(二)第二统计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第一级次的部门、单位直接 投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三)第三统计级次指: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或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 资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四)第四统计级次指:由县级分支机构或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 或举办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均按第四级次的企业、单位进行 统计。第三章报表类别和报告内容 第十五

10、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依据企业、单位不同行业或管理性质分为五类, 即: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金融保险类资产年度报表、境外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 建设单位类资产年度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类资产年度报表。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基层企业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 下而上按产权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一)除金融、保险类企业以外的境内所有的国家投资企业,包括工业、农 业、林业、水利、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运输(交通)、邮电通信、铁 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文教卫生、旅游饮食服务、新闻出版、电影出版等。(二)金融保险类企业所属的非金融保险企业

11、。 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由以下企业填制:(一)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二)保险,包括各类国有保险公司或机构。(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租赁公司、典当行、信用社等。第十九条境外企业类资产年度报表主要是由国家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举 办或投资的各类境外企业填制。境外属于费用报帐性质非独立核算的代表处、项目组、办事处等只填报境外 企业类附表。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资产年度报表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填 制。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表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制。各级城市房管部门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表中的

12、房管部门表。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报表中的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表。第二十二条企业属同一产权主体内部的报表应采取以下方式合并:(一)全民与全民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占 50以上的,其报表由控 股单位合并汇总后上报。(二)全民与全民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股份各占 50或多方持股 且股份均等的,由协议主管部门或实际主管部门一方合并汇总后上报,同时将该 企业的资产统计报表抄送各投资方。(三)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外商或个人合资、合作(联营),凡国有 投资占企业、单位资产份额超过 50的,均应填报报表,并按国有投资企业、 单位性质进行报表汇总。(四)全民企业、单位与集体企业、外商

13、或个人合资、合作(联营),凡国有 投资占企业、单位资产份额超过 25但不拥有控股权的参股企业,按国有投资 企业、单位性质填报报表,其报表只收集、录入,不进行报表汇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合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不同类企业资产年度报表汇总原则采取:(一)非金融业务集团企业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企业,应填报金融保险 企业类资产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层层合并汇总,形成企业类汇总国有资产 报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金融业务的机构报表。(二)各银行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所属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类 报表,报送上级行或总公司层层合并汇总,形成金融保险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 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

14、金融性企业的报表。(三)企业、单位拥有的境外企业,应填报境外企业类报表,报送国内投资 主体合并汇总,根据国内投资主体的性质,形成相应的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 时应附送所属境外企业报表。(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填报企业类报表,上 报主管部门进行合并汇总,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上报时应附送 所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的企业类报表。第二十四条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 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报送报表。(一)委托报送。委托原主管部门,或新的主管部门代为汇总报表后上报。(二)直接报送。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

15、经营情况报告是指国家投资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 本企业所经营、占用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中的运营和效益情况向同级国有 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做出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总额及其构成。(二)企业年度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主要效绩指标和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标情况,以及影响经营效益的原因。(三)企业所属下级企业、单位的户数,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分析及所属下级 企业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在建工程情况分析。(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其他情况。(五)企业关于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的措施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指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政 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本单位所占有的国有 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一)资产存量及结构。(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三)本单位所属单位的户数,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四)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占用其他情况。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随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一同上报。 第四章工作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对本级所监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 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检索、分析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 点、会计决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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