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注会税法第三章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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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学习20XX年注会税法第三章 消费税法 各知识点 第三章消费税法知识点一、消费税基本原理一、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 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三、补: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联系: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 费用。2. 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区别: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2. 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

2、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 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知识点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二、征税范围:1. 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 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 纳消费税。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

3、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 以扣除。3. 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 消费税。4. 零售应税消费品(探)(1)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

4、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2 )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 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 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

5、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 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5. 卷烟批发环节: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 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知识点三、税目与税率一、税目:共14个税目(一)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 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回购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 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相当于贴牌生产),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

6、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已公示的调 拨价格申报缴税。(在联营企业已经交了)2. 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 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不分开核算的,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分开核算)(二)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 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注意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 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率 250元/吨,不需要交增值税,交营业税)。(三)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

7、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 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五)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七)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 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八)小汽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各类乘用车及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

8、 1023座的(含)的中轻型商用客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的(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 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九)摩托车: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的杆 头、杆身和握把都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十一)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二)游艇:艇身长度大于 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 动,一般为私人

9、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 性筷子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十四)实木地板:二、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特殊:对卷烟、白酒计税方法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注意:1.卷烟税率不同:56%和36%;标准条200支,标准箱250条,50000支,定额 税率为150元,折算成每标准条 0.6元。2. 白酒的计算单位考试时注意题目中的单位。知识点四、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适用税率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

10、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 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 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3. 包装物的问题:(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 )包装押金(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对消费税而言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他是从量 的问题,押金没影响)4.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十(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知识点五、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白酒、卷烟适用)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 X比例税率四、

11、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 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知识点六、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知识点七、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

12、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 算)。(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 计算征收。(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 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 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 量。未分别核算销售

13、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 高适用税率。知识点八、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2.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 消费税:(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

14、产的应税消费品(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1. 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 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2.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 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A. 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B.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3.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15、,委托方收回后直接 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要交)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 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知识点九、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X消费税税率2. 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3.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1)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 率)。(2) 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适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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