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及现实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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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及现实启示【论文关键词】梁柏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贡献启示【论文摘要】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参与了苏维埃立法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工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拓性贡献。梁柏台法制恩想和司法实践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今天我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其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值得我们总结、丰富和发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国家形态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红色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治国安邦的伟大预演。2009年,

2、正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梁柏台诞辰110周年。本文试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梁柏台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作一梳理及初步研究,并以此纪念梁柏台诞辰110周年。一、梁柏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主要法制建设实践及贡献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省新昌县,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1920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4年毕业后,前往海参崴工作。1927年底,调伯力远东党部工作,负责远东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来,调伯力法院当审判员,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1931年5月,秘

3、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1931年9月至1935年3月,在中央苏区战斗和生活了3年8个月,先后历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临时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还兼任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等职,参与苏维埃立法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工作。梁柏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实践及贡献主要有:(一)参与苏维埃立法工作,作出了开拓性贡献1931年9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梁柏台抵达江西瑞金叶坪村后,立即投入紧张的大会文件宪法、组织法和婚姻条例等法规的起草工作。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

4、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1931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梁柏台为司法委员会委员,实际主持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工作。1933年4月,被委任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1934年1月,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被推举为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1934年2月,经大会选举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处理反革命案

5、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和看守所章程等1O多个法律法规。(二)为创立苏雏埃司法机关,开展了创造性的工作裁判部是地方法院未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六号训令),规定各地在未设立法院之前,须在省、县、区三级政府-5t2c裁判部,建立临时司法机构。梁柏台为裁判部的设立,做了大量的工作。1932年1月,梁柏台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第六号训令的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各级苏维埃

6、政府成立司法临时机构裁判部。6月9日,中央政府颁发了由梁柏台组织制订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6月20日,主持召开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完成了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各地裁判部开始按照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规定的司法程序来组织法庭、审判案件,使审判工作上了轨道。1932年2月19日,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后改称最高法院),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2月25日,梁柏台就以陪审人(委员)出席了临时最高法庭第一次开庭审判。8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何

7、叔衡、梁柏台、刘伯承、陈寿昌、刘振山等5人组成最高法院临时法庭。1934年3月,最高法院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组织特别法庭,以董必武为主审,何叔衡等为陪审,梁柏台为临时检察长,审判了原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一案;原中央执行委员、工农剧社社长洪水贪污案。另外,在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得到中央领导的一致赞同。梁柏台负责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对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设的一个机构,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人民司法部先后在江西、福建以及瑞金直属县

8、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三)为确立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的诉讼原则、审判制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肃反是司法机关当时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苏区的肃反活动中,由于很多人不懂法律知识,对证据、审判程序等司法原则及规定的生疏与漠视导致了很多冤案的发生,这对革命战争的进行与根据地的巩固是非常不利的,也不符合人民解放事业的宗旨。梁柏台曾尖锐地指出,在“中央政府成立前的肃反工作,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与附和,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的方法上则偏重肉刑,专信犯人的口供,没有侦查的工作,不注意证据和材料,因此,在肃反工作中有发生苦打成招的事。”为了纠正这些问题,正确运用专政武器,建立革命秩序,“在开始成立司法

9、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梁柏台一到司法部,便很快制订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对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诉讼以及审判的职权作了规定。接着,又先后制订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同时,统一制订了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l0种表册样式,从而建立起了有秩序的司法公文,形成了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主要内容有:(1)公开审判制和巡回法庭。审判案件必须公开,不许秘密进行。对于比较重大案件,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进行公开审判。判决书一律公开张贴。(2)审判合议制和陪审制度。审判案

10、件原则上二人组成合议庭,裁判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两个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每审判一次得调换两人。(3)辩护制度。开庭时,被告人的亲属和法定代理人,有权替被告进行无罪或有罪的辩护。(4)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无论主审或陪审员,都不得参与该案审判。(5)上诉制度。在规定的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可向上级审判机关提出上诉。(6)死刑复核制度。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不提起上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将判决书和该案卷宗呈报上级裁判部批准才能执行。(7)人民调解制度。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末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调解群众的纠纷。如乡苏维埃

11、解决不了,可移交区苏维埃调解。除政府调解外,群众团体也可调解民间纠纷。此外,为了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干部素质,梁柏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开办司法干部班;二是采用实习工作边干边学的方法提高司法干部水平,抽调县裁判部的工作人员到省裁判部来学习工作;三是实行“活的指导”,组织上级机关干部去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面对面的“活的指导”。或组织巡视团到新区和边区巡视裁判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委任制,裁判部工作人员末经上级同意不得调换,裁判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的工作人员兼任,不允许将裁判部工作人员长期抽调搞其他工作,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司法专门队伍。二、梁

12、柏台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的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1934年l0月,中央红军主力被迫长征。梁柏台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陈毅为主任)。1935年3月,梁柏台在率中央政府办事处部分人员突围中不幸负伤被捕,不久被敌杀害,年仅36岁。梁柏台在中央苏区虽只战斗和生活了3年8个月,但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拓性贡献,并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梁柏台负责起草制订了多部法律、法规和带法规性质的条例,在立法的同时,还为建立一整套苏维埃司法机构,确立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的诉讼原则、审判制

13、度,作出了开拓性贡献,初步确立了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透出了民主新政的曙光。正如毛泽东自豪地指出:“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田今天我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中寻找到源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许多执政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在二十一世纪治国理政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总结、丰富和发展。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其内容非常明确地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的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

14、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兼具根本法和纲领性质。就是用今天的宪法理论来审视,在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进步性方面,与正规的民主宪法并无多大差距,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史和法制建设史上有其独特的地位。“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幕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的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案”嗍。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

15、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广泛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成为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工农劳苦民众权利宣言。梁柏台提议创办的劳动感化院,组织被判处长期监禁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教育改造和感化,这是苏维埃法制的一项改革和创新。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这一创造性的做法和思想,对于今天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第一任务,仍具有现实借鉴意义。梁柏台倡导并确认的公开审判和巡回法庭制度,是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一项创举,也是世界上前所未有地适用于当时经济、文化条件非常落后的中国农村的司法制度。他强调公开审判、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司法活动

16、的思想,是极富生命力的原创性法律思想,较好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对于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阳光般的积极效应。数十年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思想的宝贵价值,在他牺牲后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中,着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继承了他这一思想的精髓。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重提了“马锡武审判方式”,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其实,不管是梁柏台倡导并确认的公开审判和巡回法庭制度,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质就是审判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审判方式要强化司法为民,因而在今天也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总结这些宝贵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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