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粮食动用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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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粮食动用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及XX县区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报告XX县区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本预案适

2、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全市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乡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30%,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了一些不稳定情绪。 (二)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以上的乡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三)紧急状态。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的乡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四)特急状态。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

3、乡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办)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人武部、市农发行、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乡镇、

4、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XX县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驻赤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市粮食应急办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四)根据形势、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情况监测预测,

5、收集掌握全市和周边地区以及国内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对粮食集贸市场监控;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发放;及进提出加快轮换、动用省、XX县区、市储备粮的意见;组织粮食购销企业到产区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及周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方案,依法查处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 (三)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安排,保证应急粮

6、食加工和运输需要。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五)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发放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七)市工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市质监局、食药监局负责粮食质量监测、食品安全等工作,禁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以及未加贴qs(质量安全)标

7、志的粮食进入市场;防止用陈化粮加工大米、面粉,禁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供应工作。 (十)市人武部负责应急情况下部队粮食供应的具体事宜。在特急状态下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 (十一)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应急经费开支审计。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粮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

8、、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及周边地区粮食生产和供应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粮食储备计划制度,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所需的粮源和资金。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及周边地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根据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支持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加工能力。 (

9、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市人民政府临时增设,或提前委托国有粮店、超市机构承担,并签订粮食应急供应协议。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高度重视粮食生产。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粮食应急办接到紧急报告求援时,认真核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向

10、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粮食应急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出现紧急情况,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准确分析判断粮食行情,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

11、时监测粮食应急状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办。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采取相应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办法。 第十七条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12、总指挥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程序,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批发市场、加工厂、超市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企业调运粮食,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超市等销售网点销售。市中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积极筹措粮源。市粮食局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户采购、

13、加工粮食。 (三)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市经贸局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电力供应。市交通局负责安排运力并调度到位。市公安局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四)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五)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九条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运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运用原则。若我市粮食商品库存不足,且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粮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

14、。即:先动用我市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由市人民政府向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地级储备粮;如地级储备粮不足,由市人民政府请示XX县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和市粮食局结算。 第二十条当出现特急情况下,除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零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市粮食局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二条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在半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第二十三条实施预案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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