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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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概述/hl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 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 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一、“电子证据” 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 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 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ElectronicRe

2、cords )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 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 征: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文件”可以 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 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 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 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 形数

3、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 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 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 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 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 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 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

4、者可以 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 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 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 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第 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 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 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

5、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 据。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 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 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 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 据。理由如下: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

6、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 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 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 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hl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 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b)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 在内涵和外延上不能重合。视听资料是通过影像和声音表现、以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的。 其中声音是通过单一媒体来表现的,影像既有单一媒体形式,也有复合媒体形式。

7、而电子证据 则具有多媒体性质,这是其他视听资料所不具备的特点。从这点来看,视听资料不能涵盖电子 证据,而电子证据却可以包容视听资料。c)建议以电子证据取代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并列,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系列。理由: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类,把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 等证据并列,是因为当时对电子证据认识有限;随着对电子证据的深入认识,它在证据体系中 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点,理应有其独立的位置,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现代法学的需要, 加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促进电子证据的科学、规范使用。第四、还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哪一类证据,电子证据只是证据的表现

8、 形式,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有可能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出现;如:电子书证(电子合同)、 电子物证(如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时留下的“痕迹”)、电子笔录等。三、“电子证据”的特性作为一类新型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几个基本特性:1、技术依赖性。电子证据的形成与存在必须依赖于现代电子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实 现;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再现也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2、形式复合性。电子证据更多地表现为多媒体形式,集文本、影像、声音等多种形式 于一身,在信息的表达上更为丰富、生动。3、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电子证据以电磁等形式存在于介质之上,它占位和传递的实 体是电磁波和二进位数据编码

9、,肉眼无法直接感受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专门的设备和技术 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形态。4、易于变造性。保存于磁性介质上的电子证据是可擦写的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 过程中,极易遭到截取、篡改、删除等破坏,且可不留痕迹(有人称此为“脆弱性”)。正因为电子证据的隐蔽性和易于遭到篡改,给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难度,所以一般认为 其证明力相对低下。而且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原件”不能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方式显示出 来时,已经失去了原件的属性,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只能是复制品,是“传来证据”。这也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四、“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我国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

10、案)的根据。提交 法庭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同样要经过调查后才能认定。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 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一般来说,电子证据需要审查的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节:电子证据是否是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生成的;生成 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曾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的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生成电子证 据的程序是否可靠;人工录入电子证据时,录入者是否被有效地监督并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合 法录入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生成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所以在认证时应一一加以分析 判断。 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环节:存储电子证据

11、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证据的介质是否 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 会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等。 审查电子证据的传送环节:经过网络传递、输送的电子证据,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 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认证时要调查分析传递、接收电 子证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等) 是否公正;电子证据在传递的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nb/hlsp;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

12、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 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是否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是 否科学可靠等等。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过。法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证据进行鉴 定。若将电子证据与其曾经由第三方保留的原件或备份进行比较核实,则是实践中可行的捷 径。所以,事先公证无疑是最有效的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 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 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 等的证明力。”以上的审查实际包含了对电子证

13、据完整性的认定。完整性(Integrality)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 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内容保持完整和末予改动(不包括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一些 必要的技术添加);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 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 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 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

14、时是过于苛求 的;因此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 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 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 据。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是电子证据认证的核心,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高低的比较,学者 们一般认为:(一)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二)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三)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中立的第三方(如ISP服务商、EDI服务 中心)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

15、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笔者对此不完 全赞同,我认为中立方保存的证据最客观,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受到质疑。)五、“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一)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程序。当不涉及专门的计算机检查与维护技术时,侦察和司法人员可以采取简单的取证方式: 首先由提供证据的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找到所需收集的证据;然后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及 该文件的形成时间,采用打印或拷贝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如现场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 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如采用拷贝方式取证,取证人员 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在查找证据过程中

16、,如遇 技术问题,应及时邀请专家予以协助。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取证)笔录。笔录主要包括: 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 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 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对于涉及计算机技术问题的复杂情况取证,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的收 集和固定。一般是: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访问:询 问计算机是否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使用的软件及软件的来源,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 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计算机的日常/hl 管理情况,是否出现过故障(如病毒感染等)及如何解决的,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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