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推理公证调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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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推理公证调查汇报篇 司法局推理公证调查汇报第篇 公证的职能主要是证明职能,它是公证机构的出证行为与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的有机结合。对于公证事项不论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都要求公证员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的审查原则。 由于社会事物的纷繁多样,决定了公证事项的复杂性。公证实务中,一些公证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提供的材料,形式上看起来,似乎合法、真实,其实质内容往往不合法、不真实;相反,一些从形式上看不合法、不真实的事情,其实质内容却真实、合法。因此,对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我们不能停留在形式审查的层面,而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公证执业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职业思维、法律推理、判断,

2、对公证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的识别,并对识别结果予以证明。这样一个过程我们称它为推理公证。 推理公证是公证思维的特殊形式,它客观存在于具体的公证实务中。下面就推理公证现象,介绍一个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202X年1月7日,修水籍客运汽车承包人王参国等,从广东惠州发车运载旅客至修水,途经广东韶关路段时,客车不幸与其它车辆碰撞,发生车祸,造成乘车的8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韶关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将8位受伤旅客送往韶关铁路医院救治,并作了事故记载。事故第二天,滞留旅客及受伤8位伤员共同乘座修水客车转送回修水。其中,有4位轻微伤伤员至修水境内时,急着回家过春节,相继中途下车,未留下联系地址。另4位伤情较

3、重的伤员即转入修水大桥镇、义宁镇医院继续治疗,至20X年3月份相继痊愈出院。20X年4月初,当事人王参国持4位伤员的出院证明到韶关进行事故理赔,被告之要其出示8位伤员治疗痊愈的公证证明。而当事人向公证处仅能提供4位较重伤员的痊愈出院的资料,对另外4位轻微伤伤员无法提供出院痊愈材料,人海茫茫,不知他们下落。公证员以当事人提供什么出什么,自己看到什么出什么为由,拒绝出具位伤员痊愈出院的公证。而当事人则再三要求公证证明位伤员痊愈,可公证员只同意证明4位痊愈,双方一直争执不下,为此,公证员将问题提交公证处主任会议研究,修水县公证处经研究决定:责成公证员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和已知出院的4位重伤员及其

4、他知情的车辆股东补充调查,并核实了解其余4位无法查找的轻微伤员当时的伤情及在韶关铁路医院的治疗、检查记录。之后,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查的证据,综合推理分析,推定无法查找的位轻微伤伤员痊愈出院,并制作出具了8位伤员全部痊愈的公证证明法津文书,使当事人9万余元的车祸损失及时到广东韶关得到了理赔。 透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推理公证是一种顺应社会需要的,体现公证法律价值的实质性公证;是一种公证员运用逻辑思维,进行推理、判断的职业风险公证。对于推理公证的认识,我们不妨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一、推理公证的法理基础 推理公证从理论上分析,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推理思维;法律推理思维可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

5、质推理。形式推理思维包括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三种不同思维形式;实质推理思维包括辩证推理、辩证逻辑等思维形式。推理公证究竟属于哪一类思维形式呢?首先,推理公证表现为执业公证员对已知公证材料的审查,并运用法律职业思维、价值判断,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理性认识过程,因而它属于法律实质推理的范畴;其次,推理公证它又表现为公证员以现有的证据、材料为前提,在当事人举证不足或举证困难的情况下,辅以相应的调查核实手段,对已经发生的事情作出事实性判断和价值评价。它回答的是:过去发生的事件是否客观存在、合法、公平与正义。因此,推理公证的法律推理思维形式应该是:辩证推理和辩证逻辑。 另外,从推理公证

6、的法律根据看,法律推理思维离不开法律判断;而法律判断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的。因此,推理公证也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托的。这里所讲的现行法律包括现行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规章、习惯、政策、道德伦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意识等,它们都是推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二、推理公证的证明要求 在司法活动中,按照不同的证据采信制度,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须达到法官的确信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的盖然性或较高的盖然性。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其证据采信规则、证明标准,法律有关规定不是很明确。从公证制度的起源看,它源于大陆法系(即民法法

7、系)的司法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广泛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采信规则,其司法活动的证明要求是:以法律执业者的内心确信为标准,基本上是依据法律执业者个人的理性思维来判断。 在推理公证中,由于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比较复杂,或存在举证上的困难,或举证明显不足,必须借助执业公证员的辅助调查及法律推理思维活动,才能达到公证的目的。从推理公证的结果和过程看,它既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盖然性(即可能性)证明要求,又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所以,推理公证的证明要求可以表述为:公证执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按照自由心证的规则,对公证事项进行法律推理思维,而得出的较高盖然性结论。 三、推理公证的法律价值与法律风险 推理公证是法

8、律意识、公证观念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公证制度确立初期,人们对公证活动价值的认识是模糊的,一些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寻求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心理安慰,他们在办理公证事项的前与后,总是说不清、道不明公证的法律效用与价值。我们且把这类当事人称之为模糊公证当事人。随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证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律价值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可公证或可不公证的事项,或者没有法律价值、法律效用的公证,当事人一般是不会办理的。现在到公证机关办证的当事人中,办理模糊公证的当事人少了,代之而来的是风险公证、目的公证当事人。因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事项,如果法律、习惯不

9、是要求应当公证的话,当事人是不会选择公证的;相反,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纠纷;或是举证不能、事实模糊、易发生法律风险的事项,当事人却迫切要求寻找公证法律保护,转嫁法律风险。这就是当前公证当事人的法律价值追求。而推理公证正是为了满足这一法律需求应运而生的。 也许有人认为:从当事人的法律需求看,推理公证充满着法律风险,因怕承担法律风险,所以不敢或不肯办理。不错,推理公证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正因为它有法律上的风险,才体现了它的公证需求价值。试想如果公证机构、公证员,终日固守原来的思维模式不变,无风险的公证社会不需要你办,而社会需求的公证因有风险你又不敢办,势必会使公证的路子越走越窄,公证事业的发展

10、就会徘徊不前。毕竟,公证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风险行业,公证员承担的法律风险从公证制度的构建上看,它比法官、律师的执业风险要大得多。因而承担一定的执业风险是公证制度和公证职业道德对公证员及公证执业机构的基本要求。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正是利用自身承担的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公证服务,才显示出公证本身应有的社会价值。 四、推理公证的适用前提 推理公证的有效运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前提因素:一个是适用的事项条件;二个是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一方面,从公证形式看,推理公证一般仅适用于要素式公证,而不适用于定式公证;从公证内容看,推理公证适用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举证不足或举证困难的情况,着重解决公证材料、证据与公证

11、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容与形式、合理与合法之类的矛盾。 另一方面,从公证队伍执业素质的现状看,不是所有的公证人员都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推理公证,熟练顺利地解决公证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因为,推理公证是建立在法律执业者的专业思维基础上的,它要求执业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所以,推理公证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公证执业服务队伍。 五、推理公证对公证活动的影响 (一)推理公证促进了公证职业思维的发展,提升了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一方面,它使公证员思维模式由简单的形式逻辑思维、发展到复杂的理性执业思维;它使公证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由模糊公证过渡到了价值公证。另一方面,推理公证的存在使公证书的法律价值得到了

12、充分的体现,满足了公证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另外,由于推理公证为当事人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公证的服务领域、服务质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较高层次,从而增强了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二)推理公证拓展了公证的法律服务空间,增加了公证案件的证源。在自由公证原则的主导下,随着推理公证的发展,它将逐渐成为公证业务的主流。 (三)推理公证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公证事项通常由申请人或当事人提供材料,履行举证义务,这是公证程序的一般要求。如果我们在公证实务中,事事都力求申请人或当事人穷尽举证,承担一切举证责任的话,对公证申请人或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公证申请人或当事人作为普通的法律主体,其行为方式、举证能力受

13、到各方面制约,面对举证不足、难以举证的情况往往无能为力,承担不了穷尽举证的责任。如果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机械地固守原来的公证思维,生硬地以当事人或申请人举证不能为理由,就此拒绝公证的话,势必使当事人失去接受公证服务的机会,有时甚至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推理公证的出现,使得一此公证事项,申请人或当事人举证不能的责任风险,转由执业公证员承担,从而部分免除了公证申请人或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司法局推理公证调查汇报第2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于4月份对县公证处公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公证处公证工作的基本情况 公证制

14、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公证工作能够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进一步发展,保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公证工作,不断优化公证工作机制,发挥公证服务作用,有效提高了公证工作质效。 (一)紧紧围绕宁海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服务大局、功能完备的公证服务体系。县公证处积极配合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投标现场监督公证,有效防范招投标、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确保了重点工程的顺利完成。近三年来共办理招投标公证约700件,建设工程涉及金额10514万元。配合参与县政府打击整

15、治日日会专项行动,开展借款抵押公证工作,五年来共办理借款公证200件,共出具执行证书396件,执行完毕396件,执行率10%,减轻了当事人诉讼压力。同时,围绕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等三农工作开展公证,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融资、知识产权申请、股权继承等事项提供公证服务,满足各类企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形成标准明确、特色鲜明的公证工作规范。实行场所规范,专门设置了咨询大厅及全透明的办证大厅,全方位配备高清摄像装备和录音系统,切实保障公证法律服务优质高效。实行管理规范,积极完善公证员诚信档案,推行公证员公证公开制度,公开收费、办证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行为。实行文书规范,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以高质量的公证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提高公证公信力。实行监督规范,聘请行风监督员,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及时接受各部门及广大群众的监督,提升公证行业职业化、专业化的形象。 (三)加强效能建设,形成理论扎实、简捷高效的公证工作模式。县公证处建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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