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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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根据国家煤矿文件精神;为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推进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落实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 理的过程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第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组织机构组长: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副 组 长:生产副总经理 机电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精煤公司 经理、书记 非煤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成 员:安全副总工程师 开拓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 副总经济师 总经理助理 公司党委委员公司董事成员单位:生产职能科室生产区队地面生产单位地面生产 单位车间班组领导组办公室设

2、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安监站站长二、工作职责()组长职责1、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2、指导、协调各专业系统、各下属公司厂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3、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研究解决各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问题。(二)常务副组长职责1、组织协调指导各专业系统、各下属公司厂区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2、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3、督促领导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4、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信息 的备案;5、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拟定初 步考核意见。

3、(二)副组长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组织本专业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整改督导、挂牌督办、 验收销号;3、组织制定完善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4、组织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考核工作。(四)成员职责1、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分管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检 查活动,并督促落实;2、参与组织协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导、挂牌督办、验收销号;3、帮助基层单位解决隐患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公司隐 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汇报整改情况;4、组织制定完善分管业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和监督、 考核工作。(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参与制定和完善本区队及车间安

4、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2、排查生产作业前、中、后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或做到信 息反馈。3、现场组织整改落实上级部门及自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六)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组织协调指导各专业系统、各下属公司厂区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2、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3、督促领导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4、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销号信息 的备案;5、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拟定初 步考核意见。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分类、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15个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 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2)矿井开 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 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3)采掘工作面 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 劳动定员制度的。2、“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 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

6、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的;(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按规定 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 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 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 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 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3)安 全监控系统

7、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 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 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4)没有 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 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 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 区,或

8、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煤巷、半 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 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 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10)高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 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 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 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

9、齐 专用探放水设备的;(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 行探放水的;(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 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7、“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3)擅自开采 保安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

10、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 危险性鉴定的;(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 专门设计的;(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 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 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 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

11、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 品或者工艺的;(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 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的;(5)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 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1)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 母线端的;(3)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 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

12、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 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 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 区域生产的;(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 规模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 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1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

13、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 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 生产的;(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 生产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的;(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 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

14、设的;(2)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 设的;(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 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的;(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3)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 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

15、 井的除外);(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二)一般隐患(其它方面)般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二、A级、B级、C级隐患()A级隐患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 月产量计划10%;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 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4、未按规 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5、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6、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 配备相应专业人员;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2、未采 取防治突出措施;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14、未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16、一个采 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 系统;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 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 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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