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合同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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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销售合同15篇国际销售合同15篇国际销售合同1提供这些详细条款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阻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a详细条款卖方姓名及地址联络人姓名及地址买方姓名及地址联络人姓名及地址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详细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本钱文件b局部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地址日期卖买方a-1所售货物货物说明:a-2合同价格第4条货币:金额:a-3交货条件a-4交货时间a-5货物检验a-6所有权保存a-7支付条件a-8单

2、据a-9解约日期a-10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4、11.3条a-11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a-12买方保存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a-13诉讼时效第11.8条a-14适用法律第12条a-15争议解决第14条a-16其它国际销售合同2导论一、总特点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局部:a详细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局部,且在草拟每一局部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局部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局部一般条款订入他们

3、的合同。假设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局部条款,他们必须将以下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当然,在此情况下,a局部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局部中任何对a局部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详细条件假设有的援引。见b局部第11条之规定二、适用范围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局部。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

4、条件的需要。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置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适宜。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置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如今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风格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

5、不阻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b局部包含的一般条款。但,假设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本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三、适用法律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1980年维也纳公约。为了便于参照,该公约已作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过将维也纳公约并入合同范本b局部第12a款中,不管买卖双方所在国是否已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均将适用。起草委员会之所以选择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是因为采用诸如cisg这样专门为国际交易而制订的统一的法律是适宜的。本范本合同

6、是在如下假定条件根底上起草的,即:合同双方的权利要受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并且,公约未规定的问题,要受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b局部第12条。因此,不鼓励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内买卖法来管辖本合同。虽然cisg并未规定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进统一性与一致性。然而,倘假设双方当事人意欲选择某一国内法律来取代cisg须填定a局部表格a-14a,那么双方应慎重核实,以确保其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与本范本合同之条款不相冲突。假设双方当事人急欲选择某一非卖方所在国之法律管辖cisg未作规定的问题,那么应填写表格a-14b。四、修改须以书面证明为保证双方所达成条款的最大确定性,b局部第15条

7、规定合同之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然而,该项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保持与cisg第292条一致的同时,范本合同b局部第15条接着写道:假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口头或以行为表示同意某项书面条款之修改,且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信赖这样的口头协议或行为,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书面形式之要求。五、装运和交货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incoterms中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虽然合同范本a局部在a-3中列出了所有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但是,起草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防止使用需提交像提单这样可转让运输单据的术语,如cfr和cif:制成品在运输途中是很少进展销售和抵押的,因此很少需要使用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同样,在结合

8、本合同范本,使用诸如fas、fob、des和deq这类规定货物须交至或卸离船舶的贸易术语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慎重考虑。制成品通常在装卸区交付运输,不管是在港区内还是在内陆仓库,因此,使用这样的术语会与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货物种类不符。因此,起草委员会认为最合适合同范本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局部表格a-3首先将这些术语列出,而没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顺序。还需提醒合同双方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s说明了卖方和买方各自的主要义务及其互相间的风险

9、和费用的划分,但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议问题,提供全面的解答。因此,在某些如fob术语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无义务投保,相应地,就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他们中间谁来负责投保。另外,术语cip、cpt和fca并未划分装卸区操作费用该由哪一方负担。这样,卖方与买方间对该操作费用的划分,就成为一个需双方特别议定的问题。六、交货时间由双方在合同范本a局部a-4中列明的交货时间,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时间内卖方有义务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特别是在双方选择的相关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义务。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交货时间”是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相联络的,该约定地点并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这样

10、,在cpt运费付至术语项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根据该贸易术语项下a4款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指定地点之时,卖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起草委员会因此建议:在填写合同范本a局部表格a-4从而就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仔细审核交货在哪个阶段进展,即卖方于范本合同a-4所规定的时间之时/之前必须履行的在相应术语下被称作交货的行为。双方可约定某一准确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日”或者某一段时间“1998年2月份第三周”或“1998年3月份”作为交货时间。双方也可以规定从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时间如,“买卖合同签后60

11、天”或“收到约定的预付款后90天”为交货时间。假设规定一段时间作为交货时间,根据cisg第33条规定,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将选择某一日期,否那么,卖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七、付款条件按照本范本a局部a-7所列工程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时间是很重要的。在向卖方银行转账付款的情况下,应写明该银行及其分行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应附有足以鉴别银行账户的其他细节,并且,假设有需要,还需写明电信付款方式如,电报转账、电子资金转账。八、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某些特定单证,如发票、运输单据、证书等,是国际买卖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局部a-8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表示其有关单证意向的时机。有两点值得注意

12、:a合同当事人必须审核a局部a-3中所选择的特定贸易术语项下需提交哪些单证假如有的话。假设双方当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动所选择的术语项下的有关单证的状况,应在a局部a-8中清楚地予以写明。b如双方同意通过信誉证付款,应注意确保双方都清楚信誉证项下所要求提交的单证。当a局部a-3所选择的贸易术语并未要求卖方履行单证义务如工厂交货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运输单据及其适应的运输方式。以下单据中有些是物权凭证,它赋予持有者处置货物的权利,而其余的那么只是证明货交某一承运人或仓库管理人的单据。九、所有权的保存正如本范本合同b局部第7条规定的那样,通过填写范本合

13、同a局部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双方可约定在价款付讫之前,卖方将保存对货物的所有权。但仍应牢记:按照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旨在转售之货物保存所有权,并非总是有效的。因此,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通常为货物所在国之法律,仔细审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局部第7条之规定。十、对消费者之担保义务本范本合同以其为主要适用对象的该类商品的制造商通常都向最终购置者消费者提供担保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对最终用户的担保义务可能与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叠。实际上,当商品存在缺陷时,最终购置者原那么上可按销售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按照制造商所提供的担保直接向其索赔。在这些情形下,对国际

14、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适当的作法是:双方详细约定,买方将与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的卖方进展合作,处理担保事宜,比方证实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制造商承当担保义务的起始之日。双方也可约定买方将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担保义务,比方对不符商品进展修补或交换之义务。本范本合同b局部第12条规定了双方间理想合作的根本内容。双方亦可在合同范本a局部a-15表格中订立适当的条款来约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十一、责任限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合同范本b局部规定了可向违约方恳求的损害赔偿的限额,目的是为了合理协调以下两者间的矛盾:买方要求卖方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进展全额赔偿,而卖方又将其对损害赔偿之责任

15、限定在可以明确预见的范围之内。鉴于对所有类型的产品而言,不能以标准条款形式达成这样一种平衡,起草委员会决定在b局部中只规定根本方案第101条、第104条、第113条、第115条和第116条,但在a局部中a-10、a-11及a-12为双方明确提供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时机。a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可对迟延交货恳求:i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即每周为迟交货物价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及ii在因迟延交货买方按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除可要求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可对经证实的损失获得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金额见第104条。标题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货物最终已交付且已被承受的迟延交货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只需证明迟延交付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就可获得其最高限度为迟交货物价款5%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标题ii所指的损害赔偿是针对因迟交买方行使终止合同权利之情况。此时买方仍可获得上述预定损害赔偿金,但,仅在其能证明且在其能证明的范围内,在考虑了其有权获得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之后仍有其他损失时,买方才可恳求额外的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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