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3348342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 页数:64 大小:2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4页
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4页
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4页
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64页
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电投金元集团瓦斯治理规定(6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治理规定2012年2月煤炭部编制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职责划分- 3 -第一节 煤矿主要职责- 3 -第二节 金元集团(煤炭部)主要职责- 5 -第三章 瓦斯管理-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 -第二节 瓦斯排放- 10 -第四章 通风系统- 15 -第五章 安全监控- 22 -第六章 防突管理- 28 -第六章 瓦斯抽采- 37 -第一节 技术管理- 37 -第二节 工程验收- 46 -第三节 现场管理- 51 -第四节 组织管理- 53 -第六章 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55 -第一节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规定- 55 -第二节 瓦斯超限分级处

2、理权限规定- 56 -第三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规定- 57 -第四节 瓦斯超限责任认定规定- 58 -第三章 罚则- 61 -第四章 附则- 64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煤矿都是高瓦斯、突出矿井,为使公司所属各煤矿走上规范、科学、合理的轨道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从瓦斯管理、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防突管理、抽采管理、瓦斯超限分析及处理等方面制定本规定,各煤矿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煤矿。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一节 煤矿主

3、要职责第三条 对瓦斯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按标准构建、检查、维护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简单、合理,风流稳定可靠;确保瓦斯抽采系统满足瓦斯治理要求;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灵敏可靠。第四条 负责组织编制瓦斯治理方案及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 负责向金元集团及各级地方政府报送有关瓦斯治理资料。第六条 负责组织瓦斯治理工程施工,负责日常瓦斯管理工作。每月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分析,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时,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每月由矿长(总经理)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会议重点研究、解决

4、、安排瓦斯治理工作。第七条 负责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有关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按规定和要求配齐配足瓦斯治理装备及人员。对矿班子成员的瓦斯治理职责规定如下:(一)矿长(总经理):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协调及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和配足瓦斯治理相关人员,负责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保证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负责督办有关瓦斯治理重大隐患。(二)党委书记:协助矿长(总经理)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和配足瓦斯治理相关人员。督促瓦斯治理所需的人

5、力、财力和物力能满足瓦斯治理工作需要。负责瓦斯治理培训组织的组织领导工作。(三)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方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及人力物力的调配,组织排查瓦斯治理方面重大隐患。(四)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瓦斯治理的规划、方案、措施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瓦斯治理规定的严重行为组织追查处理,对瓦斯治理方面重大隐患进行督查。 (五)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人力、物力按照规程、措施、方案组织实施有关瓦斯治理工程。 (六)其他行政副职:负责落实自己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

6、理工作。第二节 金元集团(煤炭部)主要职责第八条 负责指导、督查公司所属各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第九条 负责公司所属各煤矿瓦斯治理有关设计及方案的审查。第十条 负责制定公司瓦斯治理规划、瓦斯治理相关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对公司所属各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瓦斯治理有关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第三章 瓦斯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各煤矿要把瓦斯治理工作当作“一通三防”工作的重点来抓,确保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到位。第十三条 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或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采取针对性的瓦斯治理措施。第十四条

7、公司所属矿井瓦斯浓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按小于1.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按小于0.8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按小于1.5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四)掘进工作面(含巷道修复)风流中瓦斯浓度按小于1.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

8、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五)掘进工作面(含巷道修复)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按小于0.8%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七)密闭前局部瓦斯浓度按小于1.5%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体积大于0.5m3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八)钻场内瓦斯浓度按小于1.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

9、行处理。(九)专用排放瓦斯巷内瓦斯浓度按小于1.5%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按小于1.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必须停止抽放泵运转,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一)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按小于0.70%进行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70%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二)掘进工作面炮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必须停止往前掘进,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对下列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重点监控,并制

10、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管理:(一)生产过程中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二)初采期间、回收期间以及周期来压期间的采煤工作面;(三)瓦斯涌出总量(风排量加上抽采量)大于40 m3min的采煤工作面;(四)风排量瓦斯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五)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六)即将相互贯通的掘进工作面第十六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开工,必须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由矿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通防管理部门、机电管理部门、调度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金元集团煤炭部备案。瓦斯治理工程不达标、通风安全设施不齐全、现场准备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发

11、放开工许可证,不得安排开工掘进。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矿向金元集团煤炭部报送请示报告,由金元集团煤炭部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对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开工许可证进行回采,不得安排开工回采。回采工作面验收时,如果存在瓦斯治理工程不达标、通风安全设施不齐全、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4%的,就视为瓦斯治理工作不到位,不予验收通过。第十七条 必须配足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的巷修工作面及其他需要检查瓦斯的作业地点,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每个高瓦斯采煤工作面要求配备2名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矿井其他地点每班必须有巡回瓦检员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检员发现瓦斯

12、超限时,必须首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再根据指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具体检查地点有: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采掘工作面输送机槽、采掘工作面输送机机尾及支架顶部、机电峒室、钻场、密闭墙栅栏处、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及其附近20m范围、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20m范围、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其他有人员作业地点、瓦斯可能超限的地点等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第十八条 严格加强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必须组

13、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分析报告报送金元集团煤炭部备案。第十九条 停工区域内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第二十条 矿井在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治理工程应优先于采掘工程施工完成。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瓦斯治理措施未落实、或瓦斯未得到有效治理,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第二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设隔(抑)爆设施。第二十二条 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必须将所有可能受到火灾威胁区域的人员全部撤离,由矿立即采取措施,山救护队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第二节 瓦斯排放第二十三条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4、一)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直接启动风机恢复通风。(二)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8%,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现场瓦斯检查员采取控制风量措施排放瓦斯。(三)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第二十四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措施的编制由矿通防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浓度要求、停电撤人范围

15、、警戒位置、排放瓦斯现场指挥组正副组长,同时确定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长。(二)排放瓦斯现场指挥组长由所排放瓦斯矿井的通风队副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 由所排放瓦斯矿井的通防部副主任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排放瓦斯现场指挥组副组长由救护队小队长以上的人员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长由所排放瓦斯矿井的总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不在时,由总工程师委托1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 (三)措施必须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四)措施必须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断电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五)措施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由安监部门负责派人指定警戒位置,瓦斯排放浓度控制由救护队负责,停送电和电器设备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六)各煤矿必须逐步解决智能排放瓦斯装置,实现智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