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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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J1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B03.1、GB4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40.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m的平台缝隙,深于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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