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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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资产业务责任追究行为,强化资产业务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防范和化解资产业务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增强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业务是指银行用其经营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从事资产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从事资产类业务拓展、审查、审批、风险控制等全过程所有相关

2、岗位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责任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一)依据银监发(2007)5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认定的不良贷款(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二)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文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转账支付信用卡(融意通卡)透支形成的不良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认定的不良资产;(四)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

3、的资产。第六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起始时间:授信业务出现逾期45天以及出现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需进行问责的情形,启动授信尽职责任认定程序;授信业务形成不良9个月或按相关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即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程序;涉案资产或被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随时问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总行成立责任追究委员会。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合规管理部。第八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对授信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其认定结果

4、作为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每年初将上年度不良率超过容忍度的分行、直属支行及(准)事业部负责人名单及管户客户经理名单报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二)总行资产保全部以及承担不良资产清收的相关机构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三)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损失赔偿建议,及时上报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四)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对责任人经济处理、赔偿金的缴纳以及退还进行账务处理。(五)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处理决定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资待遇,负责对逾期未缴纳经济处理、损失赔偿款项的扣缴工作。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第九条 实事求是原则。

5、以事实为依据对资产业务全流程各个环节追本溯源,真实反映资产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十条 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参与调查,认定结果由责任追究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责任人申诉渠道公开透明。第十一条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资产业务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我行相关制度,资产形成不良的原因确实为遭遇自然灾害、难以预见的外部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可从轻或免除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终身追究原则。不论责任人是否在原岗位或调离本行,都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关系回避原则。不良资产的关系人,特别是可能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

6、任的关系人,不参与经办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及该次责任追究委员会工作。具体回避人员名单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审定。第四章 责任人的界定及处理方式第十四条 责任认定的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信贷档案及相关资料等。第十五条 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按照资产业务全流程管理的要求,总行职能部门对相关岗位人员在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履职过程中存在不尽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各分行、直属支行、总行(准)事业部负责人同时对负责管理的不良资产承担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停职或离岗清收、纪律处分等。(一)经济处理1不良资产形成

7、损失(实际损失或评估损失),根据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的赔偿额,由责任人进行损失赔偿。2损失赔偿金由责任人主动缴纳,未主动缴纳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或责任人所在机构代扣个人绩效工资、奖金予以缴纳。3责任人因不良资产责任而扣发的绩效工资、奖金、年薪等均不予补发,也不得抵扣经济处理以及损失赔偿额。(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结果为不尽职(含轻度)且不良贷款率超过容忍度的责任人,在予以经济处理的同时,对应以下规定给予停职或离岗清收处理:1停职清收:分行、直属支行及(准)事业部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率超过容忍度的,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停职专职清收不良资产,停职期间取消与职务相关的待遇,不良贷款率降低到容忍度范围内

8、,次月恢复职务和相关待遇。停职由责任追究委员会报请行党委审定。2离岗清收:客户经理在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率超过容忍度的,离岗专职清收不良资产,责任人离岗期间的工资等级下调一级,不良贷款率降低到容忍度范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和待遇。 3不良率容忍度由总行每年予以公布。(三)责任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不良资产并形成损失的,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我行相关制度进行纪律处分。(四)凡属个人道德行为等原因导致资产形成不良,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责任认定程序第十七条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适时启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银行授信

9、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风险资产履职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进行尽职调查,明确违规事实,确定责任人并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由总行合规管理部牵头组织,全面尽职调查,并结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授信尽职认定结果,综合分析资产形成不良的原因,确定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人。第十九条 对于在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中,已受到相应处理的责任人,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做二次违规处理,但在责任追究尽职调查中发现后续环节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将追加相应违规处理。第六章 损失赔偿程序第二十条 损失赔偿额按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实际损失或预估损失)基准赔偿额、各履职环节尽职情况、赔偿系数、权重

10、予以确定。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损失额的确定:(一)不良资产清收部门预估的损失额;(二)在预估损失额无法确定的前提下,按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的上一个月度结息日所欠的本息合计金额。第二十二条 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基准赔偿额度按损失金额的2%计算,基准赔偿额度最高上限为50万元。在基准赔偿额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履职环节、各责任人的尽职调查结果对应赔偿系数确定各责任人损失赔偿额。对于与他人勾结编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授信、与客户串通参与其利用银行资金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形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尽职程度赔偿系数:尽职程度赔偿系数尽职0基本尽职0.6轻度不尽职1.0中度不尽职2.0严

11、重不尽职3系数10涉嫌勾结串通骗取授信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资产损失第二十四条 各履职环节赔偿权重:履职环节权重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调查28%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等授信审查15%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有权审查人、派驻风险总监、总行相关审查人员等授信审批15%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有权审批人、派驻风险总监、总行相关审批人员等核保5%授信前提条件落实人员、合同签订人员等出账和放款5%出账和发放人员等支付4%支付经办、审查、审批人员等授信检查管理10%主检查人、协检查人等档案管理3%文件保管人员、电子档案录入复核人员等风险处置15%不良清收人员、重组转化审查审批人员等注:1、授信调查及授信检查管理环

12、节中涉及主办及协办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权重二次分配比例原则上确定为8:2,相关机构可根据内部规定视不同情况在7:39:1之间确定相应比例,并向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履职环节中如同一履职环节有多名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赔偿额由各责任人责任尽职权重比例进行二次分配;2、根据相应的授信审批权限,派驻风险总监在单笔授信中仅承担审查或审批其中一个环节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各履职环节责任人应赔偿损失额的计算 (一)责任人应赔偿损失额=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基准赔偿额 履职环节赔偿权重责任权重二次分配比例尽职程度赔偿系数;(二)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基准赔偿额=单户不良资产损失额2% (上限50万元);(三)

13、如同一责任人需在多个环节承担责任的,赔偿额按累计权责计算;(四)重组转化贷款如形成了损失,在重组转化前的尽职调查中被认定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应纳入损失赔偿责任人范畴,其前、后手承担的赔偿额按尽职调查结果确定。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应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分行、直属支行及(准)事业部负责人对不良贷款形成的损失除在相应的履职环节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管理责任。应赔偿损失额=所辖各履职环节责任人应赔偿损失额总和*10%(注:相应环节中责任人出现严重不尽职或全额赔偿的,计算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应赔偿损失额时,该环节按3倍赔偿系数重新计算应赔偿额,再计入总和。) 第二十七条 损失赔偿程序责任追究

14、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规管理部提供的尽职调查结果以及不良资产清收部门提供的损失评估情况,对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以及拟核销的不良资产拟定处理建议,提交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一)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后下发给分、支行(部)、总行部室的相关责任人。(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中各责任人在收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就该认定中有关内容进行书面申诉,并将书面申诉材料送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三)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相关人员申诉材料,按照本办法对不良资产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理建议,报责任追究委员会

15、审定。(四)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责任追究委员会所议事项采取委员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决定,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存档。(五)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议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赔偿金由责任人自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规定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合规管理部提供的书面扣款意见,按相关法律法规在其个人收入中予以扣除。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赔偿完成后,对应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中止,在计算考核其不良贷款率时,该笔贷款不纳入不良资产统计。第三十条 责任人赔偿完成后,仍有义务配合后续清收工作。各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对于离岗、停职清收处理的责任人在不良资产归还或赔偿完成后,次月可恢复其工资待遇。相关人员若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含)以上离岗处理的,不能再担任授信业务客户经理。第三十一条 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责任人,不良资产本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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